2009年5月27日(星期三)晚上,劳动法诊所的同学们早早来到位于教学楼B座5楼的法律诊所教室,因为这里将迎来一位熟悉的客人——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杨勇老师。
晚上6时左右杨勇老师就走进了诊所办公室,杨老师这么早来也让同学们多少有点惊讶,杨老师说自己迟到会耽搁同学们的课程就早点来了,杨老师对诊所课程的重视感动了在场的同学们。上课前杨老师和同学们进行交流,同学们也向经验丰富的杨老师请教。作为校友,杨老师也谈及了自己在学校时学校的情景。
7:30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杨老师开始讲课。这次也是本学期第二次杨老师应邀为劳动法诊所的同学们授课。杨老师通过三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讲述了劳动合同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强制订立、赔偿金的法律适用、双倍工资的法律适用、最低工资等内容。杨老师以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为线索,结合自己在办案过程接触到的案件和丰富经验,为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劳动法疑案分析课。
直到10:30,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课程结束。最后,杨老师表示很高兴和同学们在一起,并给同学们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希望同学们有什么问题及时与他交流;并表示很乐意再来为同学们上课。
附:本次课程案例:
案例一:
2000年元月26日,张某与XXXX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中心)签订了期限自2000年元月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每年续签一次,双方所签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元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张某先后在国际交流中心下属签证部、出境中心综合外联部、劳务部、商务部等部门工作。交流中心为张某缴纳医疗保险费至2007年6月,张某向国际交流中心党支部交纳党费至2008年6月。2007年3月7日及2007年12月17日,国际交流中心两次通知张某办理人事及社会保险转移的手续
2008年9月,张某诉之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国际交流中心并未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其继续为国际交流中心工作至今,国际交流中心工作却自2007年元月即停止支付其工资,系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请求国际交流中心为其补发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的工资24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1410元;按照国家规定为申诉人补缴2007年5月至2008年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07年6月至2008年9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案庭审中,张某主张其2007年元月以后仍在国际交流中心继续工作,并就此提供了医疗保险证、医保缴费凭据的照片、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法国欧中友好协会及西安机电公司委托国际交流中心张某于2007年9月及2008年4月办理相关业务所出具证明、党费交纳收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一直存续,但国际交流中心一直未支付其工资。
国际交流中心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6年12月31日终止,医保缴费虽已交至2008年3月,但系因申诉人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故无法停止缴纳。法国欧中友好协会委托书、西安机电公司业务证明等均系申诉人的个人行为,并非申诉人受被诉人委托的职务行为,且法国欧中友好协会委托书、西安机电公司从未与国际交流中心有业务或经济往来。组织关系存在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党费交纳收据并不能证明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关系的延续。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1、劳动合同终止;2、社会保险关系与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是否同一;3、委托行为是否成立。
问题:张某的上述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案例二:
李某为西安XX设备厂正式职工,1995年7月因该厂效益大幅下滑而下岗,2000年3月,李某与该厂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该厂为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2000年3月。1997年12月,李某受聘于某省级国家机关(以下称甲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甲单位亦未为李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8年李某月基本工资为500元,驾驶员津贴为200元,午餐补贴为200元。2008年11月,甲单位组织所有临时人员签订期限为1-3年的劳动合同,李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09年3月,甲单位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李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000元;缴纳1997年12月至2009年3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支付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双倍工资13000元;支付2008年元月至2009年3月最低工资的差额1300元。
焦点问题:1、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强制订立;2、赔偿金的法律适用;3、双倍工资的法律适用;4、最低工资。
问题:上述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案例三:
1993年刘某经市劳动局办理招工手续后进入陕西XXXX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于2000年7月3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期限劳动合同,2004年1月,甲公司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末位淘汰制,具体办法为年底以部门为单位无记名投票打分,排名最后一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年底,刘某在投票中位列最后一位,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诉于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并补发了刘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2006年3月,刘某因患糖尿病住院治疗,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2007年4月,刘某医疗期满,甲单位要求刘某回公司上班继续从事销售工作,刘某提出自己因患有糖尿病能否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公司予以拒绝,并于2007年6月以刘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008年11月,甲单位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亏损,为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继续生存,改变现状,甲公司决定实行土地置换,将原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的办公场所与位于郊区的乙单位置换,由乙单位给予差额补偿,之后,甲公司整体搬迁,刘某拒绝到郊区工作,双方协商未果,后甲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提前一个月通知刘某后,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又诉至于仲裁,请求甲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请问:
1、仲裁委为什么会支持刘某的第一次仲裁请求?
2、刘某第二次仲裁应该提出什么请求?为什么会得到支持?
3、刘某的第三次仲裁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