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当前,民用燃料价格有一定程度的上涨,我省现行取暖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冬季取暖的实际需求,为了推进全省供热体制改革,促进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减轻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1、 取暖费发放范围: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 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取暖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资金来源
1、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
2、 企业职工取暖费由所在企业自行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被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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