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谢德成
短短的五个月里,富士康的12名员工从高楼上跃跳,备受时下社会的极大关注。从《劳动法》贯彻的角度我们看看富士康的作法是否合理,本报记者走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谢德成。
部分员工工资标准有违《劳动法》精神
富士康对某些员工在确定工资时有违《劳动法》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精神。富士康一员工在长达四五年的时间里,每天辛辛苦苦工作8小时,只能拿到900元的工资,而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900元,他所付出的劳动量,所应得到的报酬应该比这更高一点,这显然有违公平、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富士康,不是通过劳动量、劳动付出来衡量你的价值,而是劳动法的一个最底线,这显然有违《劳动法》的精神。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报酬。从形式上看,富士康并不违法,但富士康是利用劳动法上的一个刚性定规避了《劳动法》精神,规避了《劳动法》立法精神,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等精神。
富士康员工相当比重的劳动报酬是通过加班获得的,这种工资的薪酬的设计,使得员工如不加班,就只能获得非常低廉的劳动报酬,这是一种非常原始的利润增长方式。这也只是发生在工业革命的初期,通过延长劳动工作时间,获得超额利润。这种薪酬的设计与最低工资的规定具有一致性。按说劳工应当在8小时内获得较高的工资,但你把正常的工资降低,劳工要想获得高工资,就只能通过加班,这与低工资也是相互关联的。
体面劳动仍是一个问题
造成900元底薪原因,是因为中国立法在按劳分配的问题上缺乏系统规范。比如怎样衡量员工工作8小时企业该给他支付多少工资,这完全是根据市场供求和企业自己决定。像这样的企业,国家能不能给予一个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线是有的,但是在富士康里面有没有,用没有用工资指导线,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富士康是一个代工企业,它是以一个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运作方式,获得高额利润的企业。富士康在短短的五个月内,发生十二名员工跳楼自杀事件,说明这个企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企业文化、员工健康教育方面都存在缺失。这也是现在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共同问题,把人完全看成挣钱的工具,普遍缺乏劳动过程中对员工的人文关怀,这必然导致员工心里扭曲,这也与国际劳工组织在本世纪初期提出的体面劳动格格不入。
1999年,国际劳动组织在体面劳动报告中指出“国际劳工组织当今的首要目标是促进男女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地生产性的工作机会。”住在同一个宿舍数月,而相互不认识,说明员工在一个不自由的环境中工作,对工资报酬缺乏安全感、对自身劳动环境不认可,我们目前的劳动状况距这个目标还非常遥远。
所有社会的发展都是人的发展,所有企业的竞争都是人才的竞争,希望我们的社会提高企业家责任感和良知感,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让体面劳动成为可能。本报记者 雷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