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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骗保”现象:应用刑法规制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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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政策被一部分人所利用。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这就是俗称的“低保”,此制度旨在解决贫困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但在许多地方,这一惠民政策却为一部分人所利用。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所作的2009年审计工作报告显示,有194个区县向不符合条件的6.29万户家庭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3.3亿元。有人主张,对于骗取低保的行为,应当用刑法来规制。

  骗保花样层出不穷

  为了骗取政府给予贫困家庭的“救命钱”,有些人绞尽脑汁。

  最可恨的是富人骗保。

  据报道,北京市的一位骗保者有千万元资产,坐拥多套房产,出入开着别克轿车;其妻子戴着从香港买的大钻戒,拎着十几万元的香包。这样的一对夫妻8年时间竟领了10多万元的低保金。

  最可怕的是强权夺保。

  广西一村干部凌某,以其父之名,全家3人领低保;村干部宋某,借其母名义,两人领取低保,其妹全家3人领低保。

  江西省开展的城乡低保金发放专项治理活动中,自今年3月以来,竟清查出7383名基层干部的亲属违法享受低保待遇。

  最无奈的是痞子讹保。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就曾遭遇这种无奈。某两劳人员刑满释放后,街道办为其介绍的三家单位均拒绝录用此人,理由并不是因其为“两劳人员”,而是其自称曾因抢劫、贩毒吸毒入狱。而事实并非如此,他这么做的目的只有一个:拒绝工作,赖上低保。

  在吃上低保后,他三番五次以生活困难、新的工作单位需要交押金等各种理由,从街道办拿走数万元。“你不给,他就赖着不走。他把自己的孩子留在办事处,你给送回去,他又给你送来。”经手此事的办事员说。

  遏制骗保困难重重

  为什么有人将黑手伸向贫困家庭的饭碗?

  北京市新街口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人吕秋生认为,“高收益、低风险”造就了这番乱象。

  据其介绍,目前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30元。吕秋生说:“不要小看这每月430元,低保上面所附着的利益,可不是个小数目。”

  吕秋生算了这么一笔账:一个月430元的低保;医疗补助方面,可以获得90%以上的报销额度;没有住房的家庭,每人每月有550元左右的廉租房补贴;孩子念高中或大学的家庭,学杂费用可获得减免;再加上公园免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惠等等。“在极端的情况下,一个人每月可获得的经济利益可达2000元。”吕秋生说。

  这意味着,一个三口之家最高可以获得6000元左右的福利收益,甚至高于一般工薪家庭的劳动所得。如此之高的利益,自然令人垂涎,较低的违法成本,则使骗取低保者趋之若鹜。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认为,目前防范骗领低保的难点,主要在于调查取证难。

  “一方面,有关机构由于人手紧,很难对每个申请人进行走访核实,另一方面,即使上门调查,如果申请人不配合,也很难查实。”冯卫国说。

  实际上,发现骗领低保的可能性较小,因为现在城市里人户分离现象很严重,根本无法得知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居民之间也不是很了解,依靠群众监督也就不太可能了。街道办没有调查取证权,无权查人家的银行存款、所拥房产、股市财产,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拿到证据。

  “我们街道办曾经迫于无奈,调查过有骗保嫌疑的申请人,结果,不只是无果而终,还差点被人告到法院,说我们侵犯他的隐私权,非法跟踪。”吕秋生的表情不止是无奈。

  “即便通过各种途径最终查实确属骗保,也只能终止其低保家庭的资格。”吕秋生说,“被骗去的钱款也无法收回,因为政策没有规定哪个部门有权收取退还的低保金。”

  调查骗保取证困难,查实之后,处罚较轻,甚至无法处理。这恐怕就是目前低保领域的难题所在。

  如何应对尚无共识

  有人认为,可以把所有低保对象的审核信息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此,吕秋生很不赞成,“毕竟,领取低保对一些家庭来说,不是什么值得炫耀的事情。谁愿意因贫困而为人所关注?”

  据吕秋生介绍,曾有许多低保家庭拒绝了政府提供的子女学费减免帮助。“理由很简单,他们不想让孩子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被人轻视。”

  况且,公示之类的群众监督,未必就有效。

  河北邯郸市一街道多户富人吃低保,名单也做过公示,但公示名单是谁结果还是谁。这种暗箱操作的假民主,在一些地方比比皆是。

  在7月6日召开的2010年全国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民政部的报告指出,将在33个市(区、县)试点开展跨部门核查、比对低保家庭收入信息工作。跨部门核查机制建立后,民政部门将可通过劳保、银行、证券、税务、工商、公安、住房等部门核查低保申请者家庭存款、住房、汽车、股票等财产收入。

  但随即,便有学者质疑此举或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黄润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跨部门核查机制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有证据证明骗保的可以查,没有证据的普查方式,可能会侵犯很多人的隐私权。对骗保的现象,应该追查和阻止,但不能以此为由,侵犯大部分人的隐私。”

  社会保障法专家、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谢德成认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员的流动、收入的多元化、就业的多样性等现象,以及工资、税收、就业、户籍法律政策的不完善,提高了核准难度。

  冯卫国建议,应当完善低保监管制度,严密审核程序,堵塞管理漏洞。设置收入核实与计算的统一标准,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退保机制,防止骗保行为的发生。

  他说,可考虑把社保、低保、就业等资源整合为一个信息平台共享,甚至可以把房产、车辆等信息纳入。此外,还需建立公民信用体系,使拥有不良信用记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当然,这需要假以时日,短期内迅速设立相关体系不可能也不现实,我们要给政府和社会一定的时间,来应对这一情况”,冯卫国说。

  骗保治罪的两难处境

  当骗保者对法规制度、公众的监督视而不见的时候,有人主张,对于骗取低保的,应当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畴。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认为,对于骗领低保的,可以直接定诈骗罪。“骗领低保的人,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骗取国家的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曲新久说:“只是现在很多人还都接受不了。因为骗保者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都不佳,但尚未达到低保条件,当然也不排除个例,如北京的千万富翁骗保。”

  在冯卫国看来,骗领低保的行为,不仅是对公共资源的变相掠夺,更会加剧社会的不公,损害政府的权威,冲击国家的福利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刑法的适度介入是必要的”。

  但在具体罪名上,冯卫国有不同看法。他说,骗领低保的行为,虽然符合现行刑法诈骗罪的构成,通过合理的解释,可以将那些情节严重的作为诈骗罪处理。但从长远看,有必要增设专门的骗取社会福利罪,把骗领低保、骗购经济适用房等所有骗取社会福利的行为纳入其中。

  冯卫国认为,骗领低保的行为,虽然具备诈骗罪的一般特征,但也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罪的特点,它侵害的法益,不单是国家的财产权,更主要的是国家的福利制度。因此,增设骗取社会福利罪,对于国家福利制度的有效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冯卫国说,设立骗取社会公共福利罪,在其犯罪构成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社会公共福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应限定为故意。

  冯卫国特别强调,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那些存在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行为才可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罚骗领低保的行为上,国外有章可循。有的国家直接按照刑法典中的欺诈罪名处理,而更多的国家则是在相关社会福利保障法律中,专门规定福利欺诈或者社会保障欺诈的罪名。

  据冯卫国介绍,在美国、加拿大和我国香港地区,福利欺诈都属于可以判处监禁的重罪。在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中,对福利欺诈的行为规定了最高25000美元的罚金或者5年以下的监禁,而且两者可以并科;同时,对福利欺诈构成要件的规定很严格,即使行为人并未获得预期的不法利益,只要实施了不法行为,也要受到刑事惩处,同时,对某些不作为行为,如拒不向有关部门公开个人收入等信息,也可以治罪。

  此外,美国还发起成立了一个关于处理福利欺诈的联合理事会(UCOWF),该组织通过提供相关培训、建立专业网络、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等途径,促进对福利欺诈行为的有效预防和惩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法的适当介入是必要的,但必须把刑罚手段与其他法律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收到控制福利欺诈行为的最佳效果。”冯卫国说。

  吕秋生则认为,对于大部分处于低保边缘的骗保者而言,“罚款、判刑都是错误的决定。”

  “这类家庭本身的经济状况就差,罚款罚少了,起不到警示作用,罚多了,本来还不够低保条件,一下子又给罚到低保行列中来了。”吕秋生说,“对低收入家庭骗保判刑,那就更不靠谱了,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一服刑,本来就少的家庭收入,直接没了。而且服刑经历既可能成为他逃避工作的借口,又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谢德成认为,不宜对骗保者课以刑罚,至少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他说:“社会救助关系含有很强的公法因素,政府有较大的社会责任。是追究骗保者欺诈,还是追究政府失职?如何追究?这些都需要多方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在骗保数额上,由于最低保障标准的地方性,使得骗取数额也具有地方性,对“巨大、特别巨大”等标准难以划定。在犯罪构成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也难以把握。“谋取了非法利益,难道就是不正当吗?如果他所得的非法利益仍然满足不了其家庭的生活,政府就有责任给予救助,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的行为就具有正当性。”谢德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