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历史上首部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最具法律特点,可执行性强,在维权上更有力量,它的每一项法条不仅涉及到城镇职工,还涉及到公务员、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农民等各类社会群体,对劳动者有利,给参保者带来福音。”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谢德成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侃侃谈起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险法》,他表示,其中5个显著亮点令人瞩目。
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可以累计缴费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职工工伤认定更加人性化,排除了过失犯罪,扩大了工伤保护范围。特别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这一原则性规定,促进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服务方式更加人性化,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
未参保工伤职工待遇有了保障。对于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理,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谢教授表示,此举从法律上明确了未参保工伤职工获得相关待遇的救助途径,维护了未参保工伤职工权益,扭转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具有极强的人道主义色彩。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知情权。
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生育保险。这一改革开放后纳入法制轨道的新规定,不仅让女职工享有,男职工的配偶也同样享有,体现了我国全民享有的保险权。
在谈到《社会保险法》是否存在缺陷时,谢德成认为,其原则性规定过多,操作性不强,授权性办法太多。对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针对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办法,而是授权给国务院另行规定。对劳动者就业有影响,授权性弊端太多,未来这部分人弄不清权利如何实现。二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没有纳入这个大法,显然是漏掉了,涉及千万人的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将很难推行下去。
我国的社保制度正在建设和完善之中,一切都在不确定性中,很多问题难有定论。《社会保险法》的破茧效果究竟有多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走向何处,将有待未来各部门、各地区利益之间的博弈结果。本报记者 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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