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资宏观管理中一直实行“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两个低于”原则,实行工资指导线后,这一原则未变。在1997年,原国家劳动部制定的《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提出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依旧坚持“两个低于”原则。“两个适应”是指“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提高相适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
笔者认为,深圳的工资宏观管理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创新,突破“两个低于”原则的限制,实行“两个适应”。我们知道,“两个低于”原则萌芽于计划经济时代,在高度集中统一的工资分配体制下,这一原则得到切实的贯彻,造成的结果是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极其缓慢,对居民和社会长期发展都是不利的,这一点在历史上得到了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两个低于”原则作为永恒的工资宏观管理原则是明显不当的。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深圳工资增速明显高于全国和全省,但是在90年代后期以来,工资增长速度放缓,甚至低于全国平均增速。这种放缓一方面影响职工生产经营积极性的提高、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导致出现“技工荒”和人才流失,而且还影响深圳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深圳作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战略定位,要求深圳在工资改革等方面突破陈规,大胆进行探索,为引进各类人才、优化产业结构,建设创新型城市服务。在这一方面,有的省市已开始了改革。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在2007年7月提出,“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与同期全市生产总值增长幅度相适应”。江苏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稳步提高工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加快建立职工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公务员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增长、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养老金)随在职职工收入增长而增长的长效机制。”
目前,深圳特区内的四个区已经进入工业化后期,经济增长正在由主要靠出口和投资拉动向消费、投资和出口协调拉动转变。要使消费增长成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就必须适当加快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特区外的部分处于工业化中期转型阶段,需要调整工资引进服务业人才,实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
可见,深圳完全应该实行“两个适应”。具体来说,贯彻“两个适应”,有两个要点需要把握:一是需要在制订工资指导线中贯彻“两个适应”的原则。按照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行业制宜,因企制宜的要求来实施。因时制宜,指工资指导线的高低要因经济发展时期的不同而有差异,在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可以适当从高考虑,以利于促进创新和防止过热;在经济周期下降阶段,可以适当从低考虑,以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和促进就业。因地制宜,是指龙岗、宝安与福田、罗湖等地有差别。因行业制宜,是指按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指导线,律师服务与宾馆服务业有差别,自行车制造与电脑制造有差异。如北京在2007年就发布了食品制造业、零售业等13个行业的工资指导线。因企制宜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工资指导线时,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上年人均工资水平等不同情况提出对上线、中线、下线的选择意见;另一方面是指各企业要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作出工资增长计划。二是公务员等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增长、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养老金)随在职职工收入增长而增长。
(作者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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