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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助长就业歧视的悖论

  •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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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致力于推动反就业歧视的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对2010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于近日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调查显示,我国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歧视现象比较严重,其中地域歧视和户籍歧视成为最为严重的歧视之一,各级各类红头文件将这些就业歧视制度化。(49日《中国青年报》)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在就业问题上根据种族、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政治观点、社会出身等所做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而当下日益增多、花样层出不穷的歧视类型,让公众无不感叹就业平等权利维护之艰难,本则新闻再次证实了就业歧视的严重性。

这是一个尴尬的现象,本应成为就业公平和公民平等就业权利维护者的各级政府,竟然成了助长就业歧视的制度推手。其中有年龄、性别、社会身份歧视,最为显著的是区域性歧视,也就是有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歧视,而这些歧视都明目张胆地出现了政府的各种文件中。

那么,该如何认识红头文件助长就业歧视的怪象呢?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就业歧视发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并且以户口歧视在各省市公务员招考中的盛行来看,可以说,这是各省区之间默认且明目张胆的进行就业歧视的做法。隐藏其后的事实是法律体系不完备,救济制度不健全,就业者的应有权利得不到救济。《宪法》与《劳动法》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虽规定了劳动者有就业权和平等就业权,但劳动者很难援引这些条款对招聘中的就业歧视提起诉讼。并且,我国现有的就业权保护机构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工会、法院和仲裁机构等,但一直没有专门保护就业者就业机会平等、处理就业歧视争议的机构。

红头文件助长就业歧视成为制度推手,在笔者看来,既是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显现,也是一种制度悖论。这些红头文件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大量具有法律效力甚至超越法律而由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类补充说明、通知、条例、暂行办法、意见等政策性红头文件,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红头文件的盛行直接造成了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制度歧视。

红头文件下的就业歧视,源于不成文的价值观和实际做法等社会规则,它的作用是把某些群体排斥在名气更高和工作条件更好的就业市场以外,而将某些群体有意识地限制和排除在特殊的劳动力市场之外,这已经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但可悲的是,我们发现,由于获得工作机会常常由政府或者私人性质的劳动中介机构,如劳动力市场、企业的人事部门、各种类型的就业咨询机构等,他们往往利用这些制度化的社会规则使歧视规则长期存在,由此,红头文件成为助长就业歧视的制度推手。当然,就业者本人的自我克制和维权成本以及救济渠道的缺失也加剧了这种现象。

我们知道,劳动力市场歧视使得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削弱,劳动力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优,就会有受损者和受益者,而受益者的收益终究不能抵补受损者的损失,国民经济偏离帕累托最优标准。对红头文件助长就业歧视来说,尤其如此。因此,应该从制度层面去消除这种制度性歧视。

应认识到,平等就业权是就业权的内容之一,而就业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任由红头文件助长就业歧视背后的制度悖论蔓延,也要看到,红头文件成就业歧视的制度推手是在抽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