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栾吟之)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理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但劳资双方不按规定办事的情况时有发生。记者从普陀区、长宁区法院获悉,去年初至今,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的案件占到相当比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而逃避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员工为保住饭碗而委曲求全,等发生纠纷后诉诸于法律。
企业违法与员工约定免除缴费义务,占这类纠纷案件八成以上。许多企业和劳动者都不愿承担社保金缴纳义务,因此双方私下达成约定,由企业每月支付一笔数额少于应缴社保金的现金补贴。而一些与企业打官司的员工也坦言,他们为了获得就业机会委曲求全,默认自己缴纳社保金。法官分析,这类约定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由于不符合《劳动法》规定,上了法庭都将被视为无效,企业往往会被判决补缴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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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用人单位为减少缴费数额还擅自变更缴费主体,瞒着员工以非正规就业组织等名义为其缴纳社保金,直到打官司时才真相大白。一家经贸公司职员
一些纠纷中,劳资双方对涉保费的缴费基数也存在争议。据介绍,社保金的缴纳应以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收入为基数,由于劳务派遣合同涉及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用人单位和员工这三方,因此不同利益方对基数算法存在争议。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劳动关系主体为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应以合同中约定的报酬作为基数,而员工则认为,他们的实际收入由派遣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共同支付,应以其实际收入作为基数。法官提醒,员工在签署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多加注意,事先约定清楚以免“后患”。
不少员工“后知后觉”,因诉讼请求超过时效而无法胜诉。一起案件中,曾在印刷厂工作的
法官提醒,这类劳动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般认定从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算起,超过一年时效法院就不再受理。“劳动者应多长个心眼,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就应当查询社保金缴纳情况,避免事后出现不必要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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