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需要保障的工人权利,并不只限于工资报酬的权利,还包括更多其他方面的权利,比如社会保障、身份平等、自由流动等等。显然,这些公民权利是仅仅着眼于劳资关系的《工资条例》所远远不能涵盖的。
先前盛传年内即可出台的《工资条例》难产了。根据记者对相关阶层人士的走访,无论是企业家、工人还是学者,对《工资条例》的可行性都表示怀疑。
《工资条例》很大的目的,是要让现在的企业利润劳资分成比例向劳动者倾斜,企业家的抵制并不意外;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一方的工人的顾虑也不难理解;把福利部分计入工资,提高纳税和社保基数,遭到垄断企业的反对也可想而知……然而,这些可能都不是《工资条例》难产的决定性因素。
不得不说,《工资条例》的难产,很大程度上是决策者在尚不具备“天时地利人和”条件下的一种现实选择。金融危机之下,很多人相信,《工资条例》的出台,能够提高工人在企业利润中的分享份额,从而改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而且还能通过提高人力成本,迫使企业升级换代,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模式转型。然而,这多少有些一厢情愿。从整个中国来说,在相当长时期内,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都是一个难以改变的客观现实。仅仅凭珠三角“民工荒”现象,就认定中国的“刘易斯拐点”来临,剩余劳动力不再无限供给,显然过于乐观。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条例》的出台未必是劳动者的福音。劳动力市场供需格局决定了,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的存在价值不容否认,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可能不切实际地人为拔高。
也就是说,时机不到、仓促出台的《工资条例》未必能保障工人在工资报酬方面的权利,甚至适得其反。但是,这并不是说,没有了《工资条例》,工人在工资报酬方面的权利就不能保护。比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国已经说了1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办法,后来还写进了国务院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但是目前在全国1300万家企业中,尚有超过1000万家(将近80%)没有建立该制度。这难道能怪《工资条例》没出台?很多地方和企业的工会组织,形同虚设、无所作为,即使出台《工资条例》又能如何?在劳方与资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劳动者联合起来与资方议价、平等博弈,其实也是市场机制下的一种自由选择。这个时候,并不需要政府来横插一杠子,而只需要政府为双方的平等博弈和对话协商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和体制,从而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利。
更重要的是,需要保障的工人权利,并不只限于工资报酬的权利,还包括更多其他方面的权利,比如社会保障、身份平等、自由流动等等。显然,这些公民权利是仅仅着眼于劳资关系的《工资条例》所远远不能涵盖的。而且,这些公民权利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条件。这也就不难理解,中美经济对话中,当美国承诺尽快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中国也承诺将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改善民生、继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不用坐等《工资条例》,也不能只向企业开刀,这些方面的权利保障,早该动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