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新闻网讯:富士康员工“接连跳楼”之后,公司给员工加薪了;南海本田员工罢工导致本田在华工厂停工后,公司给员工加薪了。
跳楼,罢工——加薪,如果这三者之间可能存在“间接链”的话,说明社会存在薪资不公现象,也说明我们某些制度安排到了需要改进的时候。
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提出,要使广大职工有尊严地生活,实现体面劳动。而要实现体面劳动,提高劳动者收入是先决条件,否则一切都是空谈——若总在最低工资标准线上挣扎,何来体面?
自5月17日起,《人民日报》连续四周发表《劳动收入占比为何持续下降》、《收入差距为何不断扩大》、《工资共决,工企双赢才是真》、《壮大中等收入者队伍》等文章,聚焦收入改革。
目前,中国的社会财富分配存在很多问题,收入分配改革面临诸多挑战。
主要问题集中在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扩大、劳动收入占比下降、企事业单位普通员工工资水平过低、工资增长缓慢、社保覆盖面过窄等,对企业如何定薪、如何加薪缺乏有效引导和约束机制,对故意压低工资、侵害员工权益的企业、单位,监管不力、处罚措施不严。此外,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如何有效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及相关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课题。
1993年—2007年,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上升了3.13个百分点,企业的资本收益由38.83%增至45.45%,而居民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则由49.49%降低至39.74%;199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6∶1,2010年已达到3.33∶1,这说明普通民众的收入在下降(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收入差距还在扩大。而户籍、出身、企业身份等差别,成为了拉大收入差距的推手。
有的劳动者连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而有的公司高管年收入却高达数千万元,这样的差距对社会发展是一种伤害。
针对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我国前几年提出了“提低、扩中、限高”的思路,即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扩大中等收入人群,通过物业税、遗产税等税收手段让高收入人群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是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关键。近期有学者建议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现阶段,构成中国“国民”的主体或者说占“国民”绝大部分的人,是收入不高、财富偏少的普通民众(中低收入者)。
也就是说,不管实施什么样的计划,关键是要提高占大多数的普通民众、普通员工的收入。
随着中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这“大多数人”主要在哪儿工作呢——自主经营的大小企业和自主经营的各种单位。
这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要有效引导和约束这些自主经营的企业、公司和单位,不断提高其员工的收入,起码工资增长水平要与经济增长水平相符。
今年以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西、山东等地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了20%。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好事,但仅靠最低工资标准维护劳动者权益,远远不够,更达不到提高劳动者收入的要求。
日本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后,人均国民收入从1960年的395美元,增加到1970年的1592美元,每年工资增长都保持了较高增幅,但中国的企业、单位会每年自觉加工资吗?极少。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人口太多、一般劳动力严重过剩、对企业缺乏有效约束、没有定薪和加薪的法律保障、工会力量太弱。
就企业层面而言,有的企业就是将工资压到最低工资标准线(或多一点点)、就是不加薪,对这样的企业有办法吗?目前没什么好办法。只要它不违法,你爱干不干,不干走人。
就资本的“本性”而言,追求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是“天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约束本身是一项“弱约束”,指望资方加强自我道德约束、“良心发现”而给工人开更高的工资且不断加薪,可能性不大。即便是社会责任感强、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也需要其他约束。
更何况目前中国市场经济环境并不成熟,以培育工人中产阶级为荣、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荣的风气还没有真正形成,税收调节手段也不完善。
在劳动力过剩,雇佣关系广泛存在,又不能硬性规定企业、单位薪资标准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收入,迫切需要进行一些制度设计和推进相关改革。
第一,在劳动力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要提升工人(职工)的力量,赋予工人(职工)表达正常诉求的权力。
第二,完善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企业工会要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维护工人合法权益、为工人说话,推进企业工会工人直选制度。
第三,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完善企业协商、行业协商模式,国家出台法律、地方出台法规,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到实处。即工资、奖金、福利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不能由资方说了算。
第四,杜绝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税收、GDP等替资方说话,从而牺牲工人利益的情况出现,将地方企业薪资增长水平和企业稳定列入考核范畴,地方企业发生停工、罢工事件,要对地方政府、地方工会及劳动保障部门问责。
第五,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怎么让企业加薪,这点最容易落空,要用法律法规的形成确定下来。例如,可规定企业加薪幅度要与当地经济增长水平、企业利润增长水平相当,企业在效益增长的情况下保证对工人适当加薪,有工人反映或发现违规时,审计及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并加大查处力度。当然,企业亏损时也可与工会协商减薪。
第六,扩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让处罚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第七,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垄断行业、企业改革;加大社保包括农村社保的覆盖面;提高离退休职工工资。
直到今日,廉价的劳动力仍被视为地方招商引资和中国制造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种优势,却很少提及低收入的危害,如果大多数人都是中低收入者,又如何扩大内需,而且面临社会失衡的危险。
如果有一天中国的经济总量成为世界第一,却仍有不少工人还在最低工资标准线上挣扎的话,那将是中国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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