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2.00元;其他工人(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每人每天1.20元。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建筑工地、小公司及多数私营业主并未遵守这一规定。(三秦都市报7月4日报道)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不能怪地方管理者执行不力,而是最应当反思的就是我们在高温工作防护上的立法进度。虽然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但该通知的可操作性并不高,而目前我们能够查到的关于劳动者从事高温条件下劳动获得保护的具体规定,仍然是1960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
为什么在全国屡现高温天气的今天,我们在高温工作下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仍然如此薄弱。我们每年规划出的立法或部门规章的起草中总是见不到这一制度的影子?笔者认为出现目前这种情况主要由于以下原因:
首先,高温条件下的工作防护,其重要程度往往被认为不及安全生产。高温条件下工作,虽然在工作环境的层面上超出了劳动者原工作环境的可适应性,但是其对人体的实质危害以及对生产的影响程度往往被认为不及后者。因此无论是企业老板还是管理者对高温工作的关注程度都不及对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范的关注程度。
其次,长久以来,我们把过多的经历放在了安全生产上而对劳动者工作环境缺少人性关怀。我国对生产安全的关注程度近几年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许多恶性安全生产事故仍然不断发生。由此早成管理者将工作中心几乎完全放在了安全生产上面,甚至于有时候对于职业病的防范都关注甚少。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开胸验肺”事件。管理者对职业病的态度尚且如此,对劳动者高温工作的保护,更是很难顾及。
再次,经济发展的要义之一就是不到万不得已,生产是不能停止的。从目前管理者对生产管理的基本态度来看,只要没有危害到生产安全及职工职业健康,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就应当想办法保证生产的持续进行。而高温工作防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停工,当然给劳动者发放补贴也是一种方式,但补贴只能保证价高气温时劳动者依然有工作积极性,其实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而停工显然会对企业生产带来一定的损失,如果持续高温,企业的损失就就会成了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管理者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最后,相关立法议案提出的太少甚至可能出现缺失。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必须先有立法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然后通过审议议案及其他程序才能制定出一部法律,但我国每年的人大会究竟有几个代表为劳动者高温工作提出过立法议案,恐怕少之又少,不然的话,像这种事关民生的大问题早就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媒体们不会不明白播报雷人议案和播报民生议案之间社会效果的差别。
未能从法律层面对我国从事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给予保护,无论是管理者和立法者都有一定的责任,而最重要的仍在于我们对劳动者工作环境的重视不够。今年的夏天依然可以铄石流金,又有多少普通的劳动者在烈日之下汗流浃背地劳作着,但愿明年的夏天,我们的立法能够为炎热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吹来几丝凉爽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