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女农民工人数不断增长,据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女农民工占农民工人数的30%左右,接近7000万人。由于她们既是农民工,又是女性,这种双重身份决定着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女农民工身体、心理、历史传统、社会环境等因素,她们的社会保障权益极易被漠视和侵犯,她们保障权的缺失已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
女农民工指的是户籍身份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女性人员。她们的主要特点是:(1)以初中文化的青年为主,近年来学历层次有所提高;(2)以自发性外出为主;(3)外出的主要动因主要是基于改变现状和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包括以下几项:工作保险权、医疗保险权、失业保险权、养老保险权、生育保险权、社会福利权以及女农民工的特殊保障等等。
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比较严重,养老保险基本空缺,工伤、医疗保险不健全,缺乏失业保险,缺乏劳动就业培训,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享受不到应得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等。另外,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女农民工还缺乏生育保险及“四期”的特殊保护。深入分析,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的制度原因,这种二元体制将城乡分割开来,实行着两套政策,两种制度导致女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而成为边缘群体,使其要城市中的生活和发展举步维艰。第二,部分政府管理不到位。表现在:女农民工的培训、教育缺位,规范和引导劳动力市场缺位,监督和规范用工单位缺位。另外,当前的社会保障系统以省为统筹单位,女农民工跨省市流动就业十分频繁,因各地之间的标准不同,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第三,女农民工自身的原因。女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对各种知识掌握的程度很有限,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女农民工对自身的社会保障问题认识不足,比较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第四,法律方面的原因:现行相关法律不健全、法制不完善。我国尽管在1998年以来就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但关于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使她们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这是造成目前侵害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现象存在的基本原因之一。法律、法规对于女农民作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工伤医疗保险、劳动时间、休假权利和民主权利等都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却存在普遍违法的现象。由于劳动执法体系不健全,执法监察力量严重不足,造成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间发生。
对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现象可采取多种途径进行救济:(1)完善法律、法规。一是制定专门保护女农民工权益的《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法》;二是完善并细化《妇女权益保障法》,即将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立法内容纳入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三是在即将出台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中,在劳动法,将女职工的权益专门加以保护一样,将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法律规定加以单列。(2)出台行之有数的政策措施。(3)动员社会力量关注女农民工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