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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罪未必能药到病除

  •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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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8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一位参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起草的人士表示,第八次修正草案涉及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818日广州日报)

对恶意欠薪这样的“疑难症结”需找到病因对症下药,别一杀鸡就想着拿牛刀。

大量事实证明,欠薪问题完全可以较好地解决在职能部门这一环节,这是法定职责使然,作为职能部门必须积极作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不对司法资源造成滥用。反观欠薪问题解决不好,最终发展成刑事犯罪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职能部门不作为导致的。有的面对所谓“亲商”氛围在地方保护庇护下,对欠薪问题熟视无睹,严格查处心有余悸;有的社保部门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以懒政姿态消极对待,造成问题升格,而不是用足现有法律法规,将欠薪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语境里,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声音才甚嚣尘上,似乎这个看上去很美丽的新罪名一成立,立马就能釜底抽薪,药到病除,我看未必。它掩盖了行政职能弱化的“隐疾”,进而导致政府监管市场能力的萎缩,无论从提升政府效能,还是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角度,抑或从劳动者维权成本考量都不是件好事情。

  比“恶意欠薪入刑法”更迫切的是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法规。现行“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有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处罚明显太轻。一些地方出现欠薪只要求企业整改,对欠薪严重的企业处罚不严厉,最多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对经营者无关痛痒,造成恶意拖欠工资现象愈演愈烈。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加大处罚力度,使欠薪者付出巨大成本,同时对监管者强化问责。

  其次,职能部门不断制度创新,尝试用改革的办法破解欠薪问题,比“恶意欠薪入刑法”更经济,更务实。比如深圳成立首个打击恶意欠薪专业队;厦门市试行建筑工人工资按周发放制度,以及广东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外来务工者工资不再由包工头发放等等。这些新举措都收到了明显效果,表明职能部门只要积极探索,就能够找到解决欠薪问题的良方。随着工资立法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的推进、工资协商员的介入,对于建立工资与GDP增长同比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盯牢企业工资单,加大对涉及劳动者权益事件的查处力度,基层工会组织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

  恶意欠薪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是发生在民事领域中的一种私法行为。针对恶意欠薪目前可利用的非刑罚手段还没有穷尽,在民法、劳动法等很多领域都还有继续进行法律完善的可能。因此,在解决好行政执法这一弱项的同时,应通过改革尝试把一部分政府职能交给中介机构去做,比如职业指导机构或专门的职业风险咨询机构,结合职工社保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在企业用工之前就把欠薪风险考虑进去,加以防范,未雨绸缪,而不是守株待兔,“小病拖成大病”再来查处。总之,体面地劳动,有尊严地活着,应成为劳动者权利的底线,需要政府积极护卫,不应动辄对簿公堂,劳民伤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