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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变相“强迫劳动”

  •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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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没有人要求杨明(化名)加班干活,但薪酬办法这一"指挥棒"引领杨明不停地加班,致使他劳累过度突发脑溢血。可以说,明目张胆地强迫职工劳动的现象很少见,但通过薪酬考核制度的设计变相强迫职工劳动的现象仍然很多。”10月14日,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执行主任李强,结合刚刚代理的一个案例作出了这样的分析。
  51岁的杨明在一家施工公司工作,根据公司规定,加班时的报酬要高于正常工作时间。为了多赚钱供孩子上学,虽然身体状况不大好,杨明长期在下班后仍然加班。长期超负荷工作导致他的身体不堪重负,一个中午加班时他突发脑溢血,最后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接到家属的求助后,李强等人研究后发现,施工公司虽然没有强迫职工加班,但通过薪酬制度的设计,引导职工无休止地加班,可以说是变相的强迫劳动。
  常年帮助农民工维权的李强发现,不少企业甚至外企,都通过薪酬设计引导职工加班。比如一家企业规定,一天工作8小时的报酬是80元,再加班每多一小时加10元。也就是说,加班一小时可以挣20元,加班两小时可以挣到50元,加班3个小时可以挣到90元。这样的话,加班3个小时挣的钱比工作时间8个小时还多。像这样的薪酬设计,农民工和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谁还不拼命加班呢?
  省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徐玉介绍说,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虽然规定了强迫劳动罪,到目前为止,我省还没有出现强迫劳动罪的案例。记者从网上搜索,发现全国此类案件也十分罕见。
  徐玉认为,我国个别地方“黑砖窑奴工事件”被媒体披露后,立法机关应急性地规定了“强迫劳动罪”。我省属于经济发达地区,人们法治观念不断提高,“强迫劳动罪”的案例鲜见也是正常的。立法机关规定这一罪名,主要是起到引导和威慑作用。特别是,现代是“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的时代,监督无处不在,违法关押、强迫职工劳动极易被发现,因此企业主基本不会以身试法。
  “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的"过劳死",一些外资企业的"九连跳"等现象,充分说明通过制度、薪酬设计变相强迫职工劳动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李强分析说,“强迫劳动罪”案例鲜见,是由于因为随着时代的变迁,企业采用殴打、拘禁等方式强迫职工劳动的现象少了,“升级换代”为用制度设计来“强迫”职工劳动。
  一位曾经找李强求助讨薪的民工介绍说,他几乎每天工作20小时,每顿饭吃饭时间也就是十几分钟。李强问他为何这样超负荷地干?难道不要命了吗?这位民工苦笑着说:“我们出来打工就是为了挣钱的,能挣钱还不拼命地干呀?”李强说,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加班最长不超过36小时。但现实情况是,很多人长期加班。在他们单位提供援助的工伤类案件中,几乎都能看到劳动者超负荷劳动的影子。而且,劳动部门基本没有因加班投诉的案例,即使有人提出异议,用人单位也往往以劳动者“自愿加班”搪塞。李强说,通过升迁、薪酬等制度的设计变相“强迫劳动”,实际上也是违法的行为,这一问题值得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