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不应是“按月付薪”的例外
时近年终,民工“讨薪潮”再起。据报道,目前,省城合肥的法律援助中心每天都要接待三四十名讨薪者。而近期杭州女工王鸿丽讨薪被打、湖南长沙一处工地上30名讨薪民工被近百人追打等事件,再度敲响警钟:对侵害农民工权益、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意欠薪”顽症,还要对症下猛药。
我国《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据此规定,不“按月付薪”给劳动者当属违法行为。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部分农民工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务工的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这一法律规定的“例外”。国家相关部门曾进行的一项针对全国九省市的调查显示,工程建设领域普遍采用的每月仅支付农民工部分工资以维持他们基本生活、等年底或工程结算后兑付全部工资的支付办法。
这一明显违背《劳动法》精神的做法之所以成为惯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工事实上并不具备在工资支付方式上的谈判能力,在遭遇“恶意欠薪”后的维权能力上也极度欠缺。这一现状助长了劳务用工方利用其在工资支付上的主导权,最大限度地少付、迟付甚至不付农民工工资的恶劣风气。工程建设领域普遍的用工方式是“包工头式用工”,建筑企业作为用工主体,通过层层转包和劳务分包,将原本应承担的按月支付薪酬、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定责任,最终“转嫁”到一些不规范的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身上,进而“架空”《劳动法》中关于按月付薪的规定。
“恶意欠薪”久治不愈,监管部门务必要寻求治本之策。尽管相关部门已经花了很大的气力来治理恶意欠薪,但目前的套路仍过分依赖于“突击式检查”和事后追惩举措。事实上,由于监管部门的人力物力因素,事后追惩实际是力有不逮。一些无良用工单位恶意欠薪也似乎摸准了监管部门的“底牌”,从而导致“恶意欠薪”问题年复一年,成为社会“痼疾”。
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理当被纳入劳动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这一刚性规定的范畴。监管部门要针对部分领域劳务用工不规范的现状,下大力气清理工资支付环节的乱象,将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作为一项规定强制性加以固化,并加大违法惩戒力度,才能真正改变目前民工工资缺乏基本保障的状况,建立起遏制“欠薪潮”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