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深圳银通实业公司营运部经理、工会副主席张冠强突然接到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老张今年55岁,在公司工作12年,还有5年就退休。他称此次遭遇是公司的打击报复。因10年前公司国有企业改制时他是员工股权问题维权小组成员,应是因此事被辞退(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按说,工会本是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假如工会自己都成了“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职工权益由谁来保障,的确需要打上个问号。当大多数工会成为资方附庸,不敢发声时,难得一见的工会维权行为,又以工会副主席的被辞退收场,工会的尴尬地位,劳动者权益的弱势处境,的确令人唏嘘。
就国情而言,因为劳动力众多,就业压力大,资方相对强势,似乎也就自然而然。其实,尽管存在着人口红利,劳动力市场也或多或少存在着供过于求的现象,但假如企业本身不尊重劳动力市场的基本规则和规律,过于苛刻的企业也必然会遭遇劳动者的用脚投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的“用工荒”其实就是明证。因此,即便是从企业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显然也应该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对于工会的维权职责,也理应配合,而不应打压和报复。
不仅如此,不得辞退工会干部,其实已在相关法律条款中白纸黑字地写明,即便单纯从法律视角来看,辞退工会干部的公司行为也并不合法。企业工会的职责不应被资方随意架空,如果让“维权”维成失业这样的“闹剧”继续上演,恐怕没人敢当后来者。因此,只有赋予工会组织相应的维权权力和权益保障措施,并让这些举措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唯有以法律的执行力确保工会维权的权利,才能实现强弱之均衡,工会也才能名副其实,并真正尽到替劳动者维权的义务,而不是在强势资方挤压之下变得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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