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卷走了我十几天的营业款,私自带走了业务资料和客户资料,现在又将我告上法庭,你们安的是什么心?”以印制业务为主的商务坊女老板吴艳红(化名),在法庭上指责3名前员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陈雅娟端坐在审判台上。多年的审判经验告诉她,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只有当其归于平静后,才能理性地接受法律的决断。
劳资双方 各不相让
2009年3月7日上午10时30分,陈雅娟法官提前10分钟来到法庭,当她进入法庭,发现双方当事人比她更早就座了。
经核对当事人,陈法官得知双方均没有委托律师,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出庭的是商务坊女老板吴艳红。只见吴艳红一脸严肃、咄咄逼人的样子,3名员工也不示弱,好像在说:“我们就告你了,你能怎么样?”
早在几天前,陈法官阅过案卷,她认为这个案子是一个简单的欠薪案。在开始调查前,她想先问问双方当事人能否调解。谁知双方当事人像商量好了一样,异口同声地回答:“不可能!”如此干脆的回答,还很少见。既然这样,陈法官便按程序开始了对事实的调查。
调查过程中,陈法官发现,只要让吴艳红说话,她说不到两句便会把话题扯到对三名员工的埋怨上来,而且情绪非常激动。经过法庭的多次制止,她仍喋喋不休,甚至表示:“法庭不是最公正的地方吗怎么不让人说话?这世界难道就没有公理了?”
陈法官想,这个案件事实其实已经很清楚,不用再做过多的调查,于是把庭审时间留给了吴艳红。陈法官心想,她需要发泄,就让她充分发泄吧,也许发泄过后还容易调解。
吴艳红是个老广东,普通话说得不大标准,加上语速又快,很多话陈法官听不太懂,但大概意思还是听明白了。原来,吴艳红的商务坊受金融风暴的影响,无法经营下去了。她认为这几个员工卷走了她关门前十几天的营业款,并私自带走了业务资料及客户资料,并且还在她店门口贴了损害她名誉的大字报,现在又将她告上法庭。在她看来,这3名员工太不讲理了。在这种情况下,吴艳红绝口不提员工工资的事。
推心置腹 耐心调解
而对面的3名员工除了那句“她欠了我们两个月的工资”,就再没别的话。陈法官想,应该是吴艳红欠了3名员工两个月的工资,而3名员工经多次讨要无果,才做出了过激行为,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吴艳红同样埋怨的话差不多重复了三遍,可能讲累了,终于安静下来。陈法官于是问吴艳红:“你说完了吗?”吴艳红回答:“没有,他们整得我生不如死,我说多少都说不完。”
陈法官说:“那我再给你几分钟,你说吧。”吴艳红回答:“你让他们把钱赔给我就行了。”吴艳红所说的让3名员工赔钱,是指赔给她业务流失费、误工费、名誉损失费,而这些请求既没有经过仲裁裁决,也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陈法官认为,在这起纠纷中,双方都是有错的,员工要工资没错,但他们采取的方式不对。
陈法官绕开谁是谁非,先询问吴艳红:“这3名员工是不是你的雇员?”她回答:“是。”又问她:“他们有没有提供劳动?”回答:“有。”陈法官紧接着说:“员工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工资。员工要求支付工资是行使正当权利,你怎么能说他们是敲诈呢?”吴艳红垂下了眼睛,不再盯着看了。
接下来,陈法官又询问员工:“刚才吴艳红说的那些事是不是你们做的?”3名员工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谁让她不发给我们工资。”还没等陈法官开口,吴艳红就说了:“不发工资也不能这样啊!”吴艳红的答话蕴含了两层含义:第一,承认工资的确没发;第二,双方的主要矛盾不是欠不欠工资,而是3名员工的过激行为激怒了吴艳红。
真诚话语 融化坚冰
陈法官在民六庭工作3年来,处理了近千宗劳动争议案件,除了少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其余几乎全是二审案件。她非常清楚,二审案件中,当事人已经经历了仲裁、一审,耗时少则大半年,多则一两年,双方积怨非常深,有的当事人甚至想,已经拖了那么长时间了,不在乎继续耗下去,所以到民六庭处理的案件很多不仅是为了一个“钱”字,更多的是为了“讨个说法”。
这个案件就是这样,3名员工想用过激的手段逼女老板发工资,女老板却要在法庭上“讨个说法”。
几天之后,陈法官打通了吴艳红的电话:“你心里有气,我能理解,可你也知道,员工也要生活,也要养家呀,你不发工资,他们也生气呀。”陈法官再拨通员工的电话做工作:“老板欠工资不对,可你们的那些过激行为,也确实给她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陈法官的真诚感动了吴艳红和员工。最终,吴艳红按九折数额向3名前员工补偿了欠发的工资,双方达成调解。毕竟双方当事人曾经朝夕相处合作过。3名员工对自己做出的过激行为,向吴艳红表示了歉意。吴艳红也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的第三天,按调解金额向3名员工支付了工资。
总结自己的办案经验,陈法官说,她心中牢记两个字“调”和“判”。一个言字旁,加上一个周,构成“调”,意思就是:“用周到的话语化解矛盾。”达到情理兼顾,彻底解决矛盾。而判决的结果往往是,赢了道理,没了感情,埋下了积怨,甚至因为执行难,而使胜诉的判决有时成了一纸空文。
对自己承办的案件,陈法官坚持“能调则调”。她认为,调解结案带来的和谐效果,就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所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