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解聘处于怀孕期、正在休产假或在哺乳期的女雇员,应该是劳动合同中最基本的一项条款。但是,为什么总会有用人单位以身试法,偏要走此险棋呢?原因就是利用雇员的不熟悉法律甚至利用劳动仲裁部门亦在此认识上的模糊,以达到既能侵权又不付出代价的目的。
不过,这家“某外资公司”侵权的对象,不是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不强的普通农民工,而是一位可以胜任到“副总裁”职务的高级雇员。因此,设计得再精准的小算盘,也不得不大打折扣,以至于最终满盘皆输。
可笑又可恨的是,两家公司皆不负责任地对此踢皮球,找出不值一驳的理由为自己狡辩。一个可以任意解除孕妇的公司,却居然以“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辩称自己没有资格成为被“诉讼主体”。
至于那家中介公司,满以为只要收取了服务费,就可以高枕无忧、完事大吉,再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不知是他们以为这世道真的就有只要权利又可以不尽义务的好事,还是用一句土话,“揣着明白装糊涂?”
当然,你可以一厢情愿地自导自演下去,从劳动仲裁到法院大厅一路表演。但是,懂得也善于维权的被解聘雇员,则没有耐心等着你继续装傻充愣。特别是劳动者身后的工会组织,自然不会袖手旁观。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天经地义的责任。尽管维权成本可能很高,也都会坚持不懈地诉讼到底!
不错,维权是一个漫长又痛苦的过程,从怀胎两个月到婴儿出世近一年,如果没有足够的意志支撑,很难想象诉讼可以继续坚持下去。诚然,其精神支柱就在于:劳动者拥有可以依赖工会组织和正义的法律之剑!
这正是:无良公司好狠心,竟将孕妇踢出门;从孕到产近两年,维权之路太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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