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由于近期接到一笔大订单而增加工作任务,A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工作时间由原来的8小时延长至10小时,并取消了周六周日的正常休息。虽然A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了员工加班工资,但是很多员工仍要求该公司及时改正工时制度。于是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评析:《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因此,该公司的做法应及时改正,且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