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我进一服装厂工作已有1年多了,厂里认为我拿的是计件工资,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工厂的说法对吗?我怎样维权?
读者 刘思凡
刘思凡读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无论实行何种计酬方式,依法都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你依法视为已和服装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还可以要求服装厂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你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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