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气象学上说,35℃就是高温日了,对人体来说感受很不一样。因为35℃接近或者超过了人体温度,这时候人体的调节温度功能可能会出现障碍。气温不断升高,一线职工在高温下工作,难免出现中暑的情况。不知你是否了解,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工作中暑,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
高温工作中暑算工伤
对于“工作中发生的中暑通过鉴定可认定为工伤”这一政策,了解的人甚少。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如其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按《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该职工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病假工资等由单位支付。如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暑期不在岗不能享受
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
防暑降温条例需更新
可适当调整工作时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劳动保障方面的专家表示:“半个世纪前,我们还扇着蒲扇,家里有电扇的都少。现在家家都装上了空调。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的防暑降温技术也在提高,但保护劳动者防暑降温的条例还停留在半个世纪前,显然有点说不过去了。”该专家还表示,不同行业、不同的工作环境等有较大差异,因此不能采取同样的标准。国家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绝非易事,在这样的条件下,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护高温下的劳动者,可能更为合适。
为此,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各企业,应该合理安排劳动时间,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特别要保证其睡眠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建议一些高温作业企业,最好错开中午最热的时段,可以将工作时间调整为早上6点至10点和下午3点至7点,避开高温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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