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7月1日开始,北京、陕西、甘肃等地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北京市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档上调70元,增长11.36%。不过相对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受关注度明显较低,有不少失业者因为嫌手续麻烦和保额不高而放弃申领失业保险金,缴费单位不缴失业保险的问题也依旧存在。专家指出,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政策执行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北京市7月1日即将实行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32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5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8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1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41元。
工信部人才交流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将以失业的时间为依据,在7月1日之前失业的,按照去年的标准发放,7月1日起失业的则按照新的标准发放。
不过,有专家指出,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狭窄,失业保险金水平一般只有最低工资的70%左右,对失业者的保障功能很有限。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统计公报,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5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64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4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3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6万人。全年共为108万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补助。
不缴失业保险要受罚
除了失业保险金偏低,相关政策没有得到有力执行也让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打了折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虽然该条例从1999年就开始施行,但具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并没有完全得到执行。记者就了解到,不少企业并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有的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仍处于“空转”状况。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是不执行政策的行为,主要是因为缴费单位法治意识不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力。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中,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
案例:某县失业保险机构在对当地一家公司进行结算时发现,该单位有意减报职工失业保险75人。经调查了解情况后,有关部门依法向其作出了“限期补缴失业保险费”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分别对单位和当事人进行10000元和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系转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工信部人才交流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说,跳槽去新的单位,失业保险转接的办理很简单,只要将姓名、身份证号、新单位提供的缴费基数,通过社保软件报到社保中心,之前缴纳的部分都可以转到新单位。
北京某社保代理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遇到过劳动者从事业单位跳槽到企业工作的情况,由于之前的事业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劳动者只能从零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褚福灵指出,之前没有交就没有记录,也就不能享受到保障,现在有的地方可以补缴,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如果要跨省转移失业保险,目前的渠道还不是很畅通。《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但对于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与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该条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如果只转关系不转保费,转入地自然不太“心甘情愿”。
据了解,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四省市于2009年签订了《长三角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待遇享受的合作协议》,以探索失业保险跨省市转移的发展模式。按照协议,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在长三角地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发生工作变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迁入地标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参保人失业期间到外地居住,可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到新居住地领取失业金。
案例:岳某是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其档案已经转到了新的工作单位。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进京落户人员调入本市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由其原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注明累计缴费时间。调入60日内,用人单位到其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费接续手续。按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进京落户人员,转入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申领失业保险金有条件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即使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并不是所有的失业者都能领取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失业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失业登记的期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进行规定,如北京市的期限为60天。失业人员可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第二日至当地规定的登记最后期限之日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办理失业登记。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按月到同一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案例:李某2009年到某公司工作,有劳动合同并参加了失业保险,今年他因故辞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自动辞职离开工作岗位的,因为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而导致职工辞职的,职工还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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