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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柳州一罐车司机凭交警罚单证明劳动关系成功维权

  •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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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杨建林)几名罐车司机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公司却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这几名司机在法律人士的帮助下,从几份交警“罚单”入手,多方收集证据,最终证明了自己的“身份”。近日,在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几名司机与公司达成协议,一次性拿到了相应费用。

  没与单位签合同

  覃师傅原来是一家预拌混凝土公司的员工,专门负责开重型罐车给用户单位运送商品混凝土。据覃介绍,他在2005年就来到这家公司,工作的时间比较长了,“甚至在2005年,谷埠街国际商城刚施工建设的时候,我还帮公司给工地运送过混凝土!”但是,这家预拌混凝土公司并没有与覃师傅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双方只是约定计件工资,覃师傅每运输一车混凝土,可以得到工钱14元。

  2009年底,预拌混凝土公司打算降低覃师傅的工资标准,遭到了后者的反对。随后,覃师傅又与公司协商,仍然没有结果。相反,公司决定辞退覃师傅;而与覃一样遭遇的,还有其他6名罐车司机,他们都已在预拌混凝土公司工作多年。今年2月,覃师傅等7人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两倍工资、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以及补发加班费等。

提供证据时,覃师傅等人却面临难题:公司既没有制定统一工作服,也没有发放工作牌,维权缺乏“直接”证据支持;同时,每个司机的情况不一,手中“间接”证据各不相同,其中证据最多的是覃师傅,有13份,而另外两名司机,则只有三份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

交警罚单做证据

  覃师傅等人的代理人、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发翔却从这份处罚决定书入手,逐步完善证据链,最终证明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

  原来,这些罐车司机由于工作性质,一时心急,会出现违反交通禁令标志通行的情况。在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上,详细记载了司机所驾驶罐车的车牌号,同时还有司机本人的签名。随后,李发翔又到柳州市车管所申请查询,了解到被处罚罐车的所有人,正是涉案预拌混凝土公司。一名姓曾的司机,还曾经驾驶罐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处理。李发翔在保险公司查询得到的出险车辆信息表上发现,被保险人及车主,同样也是涉案的预拌混凝土公司。

  由此,综合司机们提供的运送混凝土接收单位验收单、公司通讯录、车辆交接表等其他证据,李发翔认为:罐车是一种特种车辆,公司不可能随意出借,上述证据足以说明,覃师傅等7人是预拌混凝土公司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预拌混凝土公司依然否认与覃师傅等人有劳动关系,要求驳回对方的请求;但是,针对覃师傅等人搜集、提供的证据,该公司却没有相反证据否认。事后,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覃师傅等7人表示可以减少索赔数额,而公司也愿意协商解决纠纷。最终,预拌混凝土公司向覃师傅等7人,每人支付相关费用1万余多元至两万余元不等,累计支付10万余元。这一系列劳动纠纷圆满解决。

特殊证据可维权

  现实生活中,一些劳动者也面临着与用人单位只有“事实”,没有“合同”的劳动关系现状。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发翔认为,其实劳动者只要留心收集与工作有关的“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一旦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就能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按照原劳动部有关文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和服务证等身份证件、登记表和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其中一些证据还必须由用人单位举证。

  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也要主动收集证据。李律师认为,除了上述常用的证据,不同行业的劳动者还可以根据行业特点收集证据。比如,销售人员可以收集与客户联系的资料、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而财务人员可以搜集单位的财务报表、奖金发放明细;办公室人员则可以搜集有老板签字的会议记录、为单位购买物品的报销单复印件等文件,丰富证据链。

  另外,在现代生活中,劳动关系还可能出现一些“新式”证据,比如单位发放的门禁卡、公司内部传递信息的电子邮件,或者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信用卡——用人单位也许曾为此出具收入证明,这些都可考虑用于证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