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接某公司员工崔某投诉,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其工作无法落实、社会保险缴纳中断。要求该公司依法为其转移档案关系。在调查中,该公司人事负责人称,崔某不守信用、在户口进京办理完毕以后就不辞而别。因其连续旷工,公司于2010年3月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一直未能联系上崔某,因此无法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公司提出,崔某做出书面道歉后方可为崔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公司的要求合法吗?
我们认为:公司的要求合理不合法,公司应当立即为崔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据此,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十五日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此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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