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于2008年5月初到潍坊市一家机械公司从事机床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与小李订立劳动合同。今年10月,小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的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500元。仲裁庭审中,公司提出小李的仲裁请求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应当予以驳回,而小李说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最终,仲裁委以超过了1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小李的仲裁请求。
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将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误认为是一般的劳动报酬,并因此认为在职期间可以随时主张双倍工资,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支付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实质上属于惩罚性措施,其性质显然不同于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这一条款。本案中,小李最迟应当于2010年5月1日之前主张权利,但小李迟至10月才申请仲裁,已超出了1年仲裁时效,最终导致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