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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电梯维修工未签劳动合同 为认定工伤费尽周折

  •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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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建芳)电梯安全事件频发,让人乘坐电梯时不免胆战心惊,这不,连郑州一名电梯维修工也不幸从一楼掉到负一楼,并造成了骨折,因为没有与电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维修工的受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近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40岁的周先生是郑州一家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修工,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010104日,周先生为公司客户某都市家园物业维修电梯,在排查故障时不慎从一楼掉到负一楼,导致右腿股骨骨折。因无法与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且公司没有为其支付医疗费用,2011913日,周先生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郑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郑州市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于当年108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周先生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了电梯公司。

  电梯公司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

  电梯公司诉称,周先生原是该公司职工,但事发前已口头向公司辞职,公司已将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收回。其后,虽然周先生又提出回来,但公司不同意接收。事发时,周先生与公司既无劳动合同也无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公司的说法,作为第三人的周先生并不认同。他告诉法官,自己的老操作证是因为年审才上交给公司,新证未发,自己还属于该公司职工。事发当天,作为公司客户的某都市家园直接与他联系,要求维修电梯,他是作为公司职工前去工作的。事发后,他曾多次与公司领导联系。周先生说,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公司领导又怎会与他多次联系沟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确立劳动关系的文件([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电梯公司与周先生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郑州市人社局经审查核实,受伤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可作出劳动关系存在的决定,并继而作出工伤认定,故郑州市人社局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不违法。

  514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驳回了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郑州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