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因为他们而美丽,他们却因为社保而伤心!56岁的余斌每天凌晨3时起床,从事垃圾清运工作整整11年,临近退休时,却发现单位没有给他办理社保。因为面临老无所养,萍乡经济开发区垃圾清运工人余斌一纸仲裁申请书,将萍乡经开区城管局告上了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仲裁机构裁决萍乡经开区城管局为余斌补缴社保费,余斌获胜。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城管局对裁决有异议并将此事起诉至法院,新一轮的维权压力再次袭向余斌。
疏忽:用曾用名签合同留下隐患
余斌,曾用名:余万辉,今年56岁,1993年5月31日,一直在新余种田的余斌将户口从新余迁回原籍萍乡,2001年至今,余斌一直在该市经开区从事垃圾清运工作。
余斌告诉记者,因为他是余姓“辉”字辈分,所以他习惯使用余万辉的曾用名——11年前从事这份工作时,余斌就是以曾用名余万辉与萍乡经开区城管局的前身——该市安源经开区城管办签订劳动合同的,直至该市安源经开区改名为萍乡经开区,安源经开区城管办的名称也改为萍乡经开区城管局后,2011年9月,萍乡经开区城管局有关人员拿了一份首页注明甲方(用人单位)为“萍乡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的劳动合同书给乙方余斌签订。为了再次避免争议,余斌在这份合同上先后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和曾用名。因为甲方没有盖章,所以余斌签完名字后,有关人员又将合同拿去单位盖章了。一段时间过后,当办事人员将这份合同交到余斌手上时,余斌发现,合同首页注明甲方为“萍乡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的劳动合同书上竟然盖的是“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公章。尽管合同的首页和落款公章牛头不对马嘴,但没有读过多少书的余斌并未放在心上。
维权:环卫工申请劳动仲裁获胜
因为年龄的增大,2011年底,做了近11年垃圾清运工作的余斌越来越感觉力不从心。随后,余斌来到经开区城管局,请求该局依法替他和其他没有办理社保的环卫工人补缴社保费用,让他们老有所依。对此,萍乡经开区城管局有关领导表示,已向经开区管委会打了报告。
余斌说,自己接连反映这种诉求,但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年2月,余斌来到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该委申请劳动仲裁。2月24日,该委正式受理余斌的申请,并立案进行处理。3月14日,该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对余斌的诉求开庭审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规,该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决定:萍乡经开区城管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余斌开户补缴社保费用,补缴时间从2001年1月起至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日止。由此发生的滞纳金和利息由该市经开区城管局承担,个人部分由申请人余斌承担。
不服:城管局向当地法院起诉
对于余斌的说法,经开区城管局并不认同;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经开区城管局有异议,认为城管局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符。
15日,该市经开区城管局一位分管环卫工作的副局长向记者介绍,相对来说,经开区的环卫工人福利比较好,尽管目前没有给环卫工人办理社保,但如果谁辞职不干,他们将采取一年工龄补一个月工资,两年工龄补两个月工资以此类推,对辞职的环卫工人进行补偿。该副局长称,因为城管局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目前该局已委托律师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该局委托代理律师表示,余斌诉城管局主体不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双方在2011年9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余斌和余万辉两个名字到底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城管局不得而知;二、2011年9月双方续签的劳动合同书上,盖的公章分明是环卫所,所以,被申请仲裁的主体应该是环卫所。对于记者询问“该合同为何首页甲方(单位)注明为萍乡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时,该律师说,这是格式合同。记者问,这是否会误导劳动者呢?对此,对方保持沉默。
回击:当事人出示证据
15日上午,记者在该市开发区金陵路找到余斌时,他正在一边拉着运垃圾的板车,一边吃着早餐——包子。对于城管局主体不符的两个说法,余斌当场给予否认。
针对城管局所说余斌与余万辉不是同一个人的说法,余斌向记者展示了一份1993年5月31日由新余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迁入证》,这张《户口迁入证》的姓名栏里显示为“余斌”,别名(相当于曾用名)栏里显示为“余万辉”。
而对于合同落款与公章非同一单位之事,余斌则认为签合同时对方存在误导。
尴尬:不管输赢补缴都非易事
为了采访此事,记者多次接触余斌,每次采访结束时,余斌总是欲哭无泪,“11年起早贪黑地清运垃圾难道白做了?”
有关资深法律人士分析,因为城管局和环卫所的经济也不宽裕,而且面对的也不是余斌一名环卫工人要解决社保问题,所以,对余斌和其他没有办社保的环卫工人来说,不管这场官司是赢是输,补缴大量的社保费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该人士说,就是法院不撤销仲裁机构的裁决,维护余斌获胜的局面,用人单位也很难执行补缴裁决,最好的办法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双方进行一些让步,问题才能慢慢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