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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制度

劳动法诊所监督指导制度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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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制度
    1、监督小组是诊所的常设机构,其产生及运作如下:
    小组由三名学生组成,任期为一学期,不得连任。
    小组成员产生办法如下:申请(书面稿),经过初步审查后(由老师审查)递交其个人简历以及其监督计划,而后将在全体成员在场时接受大家质询;最后由诊所学生老师共同投票,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三名得票最高者当选。
    小组实行集体负责制,一人一票,多数通过,但应由老师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
    2、监督范围如下:
    对所有已接收的案件的代理、结案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查,但不得干涉其实体地处分。
    监督小组有权对诊所的一些临时性机构实行审查,要求其出示进程计划等。
    3、权利与义务:
    权利如下:
    (1)有权调阅任何一案的所有材料;
    (2)有权要求任何一位成员表明自己的行为;
    (3)有权要求诊所为其提供相应设备。
    义务如下:
    (1)有义务作好监督笔记及向师生汇报工作;
    (2)有义务接受师生的批评与建议。
    二、指导制度
    1、指导的范围是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或程序问题。
    2、指导老师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如下:
    (1)有权要求学生提供完整详细的办案计划;
    (2)有权要求学生对一切比较复杂的案件不予代理或停止代理。
    义务如下:
    (1)有义务准时出席,不得推托,不得拒绝指导;
    (2)有义务持续关注其指导案件。

 


劳动法诊所
20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