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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工资

  •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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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125日讯(记者 张毅)“现在什么都在涨,就是工资不涨,这可怎么办?”生活中,有不少市民经常发出这样的感叹。今天,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传出好消息,正在接受审议的《海南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拟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形下,职工集体可就工资事项提出协商要约。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健康保障措施;保险福利;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劳动管理制度;劳动定额;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改制、兼并、解散、关闭、破产、停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协商资料的提供、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