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郑州3月4日电 记者邓红阳 现行法规对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认识不一。记者4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高院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规定,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存在劳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查处。但对不主动履行劳动监察决定的用人单位,因没有强制执行权,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我国现行法规对是否受理这类案件规定得不是很明确,以至于各地法院认识不一,不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的受益人并非行政机关,而是劳动者,行政机关没有专门经费支付执行费,劳动者又没有能力预交执行费。如果不预交执行费,法院根据规定不予受理案件,可能造成一些案件难以执行。
张立勇说,两部门联合出台的规定从程序方面规定,受理、执行都要积极、从快,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从实体方面规定,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有效避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或无力足额支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受到侵害。对于受理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是否预收执行费,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不再预收执行费,待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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