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伟)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了解到,目前涉及妇女劳动者的劳资关系日益紧张,大量妇女劳动权益案件涌入法院,案情日益复杂。不过此类案件中,妇女劳动者胜诉率高于8成,远超其他类型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率。
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办公室主任助理刘海东介绍说,由于劳资双方地位悬殊,妇女劳动者经常遭遇就业歧视、怀孕批准、待岗协议等变相侵权行为,因生育、哺乳问题导致薪酬下降甚至丢工作的屡见不鲜。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方式也越来越隐蔽。
张女士入职某公司担任办公室秘书。公司在张女士怀孕后即将她调至郊区分店担任销售工作,张女士因该岗位劳动强度大、路途遥远而无法正常工作。公司以旷工为由要求张女士自动离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表面来看是张女士无法胜任工作并旷工多日,但实际上是公司在张女士怀孕期间为她调换工作岗位不当。法院判令公司应当与张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张女士产期、哺乳期工资并报销生育费用。
法官对此指出,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单方变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生育保险,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在生育保险范围内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待岗协议》降低工资的,女职工应果断回绝。
下一篇:河南统一非诉劳保执行案受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