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缓鸣 本报通讯员 张雪松 钱永清
根据常熟市检察院和常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去年底签订的《构建社会和谐信息通报制度》,3月11日,常熟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向常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连续发出第2、3号《提请依法实施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函》,告知在办理2起案件中,发现的2起雇佣童工的线索,要求该局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是该院今年第三次在办案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而第一份关于刘某抢劫案的函,在2月24日发出后,仅一周就收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的回函。
外来务工人员刘某,因为工厂老板没有给他发工资,身无分文的他就对别人实施了抢劫。刘某于2009年12月2日到常熟一家经编厂上班,该厂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仅仅口头约定每上一天班得60元。因为身上没有钱,刘某在12月中下旬,请工厂的老板“预支”了1400元,将1200元用于还所欠房租等欠债,剩下的200元一直用到1月21日。当天深夜,身无分文的刘某从租住处游荡了两小时,终于对一名路人实施了抢劫,抢到50元现金和一件羽绒服,羽绒服里有1部手机。1月25日,刘某被常熟警方抓获。常熟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理此案的时候,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刘某很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于是向常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发出了监察函。
去年底,根据常熟检察院和常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构建社会和谐信息通报制度》,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使用童工、无故拖欠或者克扣职工工资、违法超时加班加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在做出审查逮捕意见后3日内将有关线索以《提请依法实施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函》形式,交劳动监察部门予以跟踪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在收到该函之日起,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该院张月明副检察长告诉记者,信息通报制度不是单向的,而是两个部门之间的双向合作。劳动监察部门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监察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强迫职工劳动、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单位涉嫌犯罪导致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欠缴社保费,或者有关被调查人涉嫌其他犯罪行为的,将线索提交检察院依刑事法律规定调查处理。
“希望信息通报制度让来常熟务工人员的务工环境更加稳定、和谐。”张月明副检察长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