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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烟台遇尴尬 最长可带薪休45天无人知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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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处日前接到一起劳动仲裁申诉。申诉人因被企业辞退,要求赔偿工作期间所有未享受的探亲假、年假等的三倍工资。这是该单位近年来首次遇到的与“探亲假”有关的仲裁。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已施行近30年的“探亲假”渐渐被遗忘。

    1981年施行未曾修改

    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处工作人员邵磊给记者提供了一份《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这份施行于1981年的规定是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而特制的。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这一规定实施的同时,195829《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后30年的时间,这一规定都未曾修改。

    堪称史上最长带薪假

    与现行的带薪年假相比,探亲假堪称史上最老最长的带薪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不仅带薪,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但是自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后,没有进行过修改,以至于很多人都淡忘了 “探亲假”这一权利。

    渐行渐远但仍有效

    昨天,记者在市人力资源市场随机调查了20位前来招聘的企业负责人,他们中多数为企业人力资源主管或行政主管、销售主管,年龄在3048岁之间,其中,只有8位年龄较大者知道有探亲假,有一位曾在18年前休过探亲假,后来因为结束两地分居再也没有休过。

    某企业人力资源主管姜女士表示,企业曾经有员工提出休探亲假的事,虽然知道国家有相关规定,但现在的企业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估计哪个企业都不会让自己的员工一休就是一个月,那样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

    在某机关办公室工作的徐先生则表示,自己从2001年考上公务员到现在,最长的假期就是妻子生孩子的时候休了7天,“真是狠狠心才请的假,我们领导从来不说不准假,但他天天加班,我们也不好意思休带薪假。”

    邵磊告诉记者,探亲假并不享受“三薪”,这个规定是在1981年出台的,当时没有带薪年假制度,周末也没有双休,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交通和通信都不方便。而现在,从烟台到台湾也只需要几个小时,网络、通信、交通都大大减少了人们之间的距离,让亲人团圆更方便,探亲假已经明显不符合目前的需要。不过现在《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仍然有效,如果市民觉得自己符合休假的条件,而且单位又不批准休假的话,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YMG记者 李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