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3月17日电(记者梁宇广)眼下正是企业招工、务工者求职的高峰期。记者在广西南宁、桂林、柳州等地采访时发现,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仍然存在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这其中既有企业的原因,也有务工者的原因。
广西上述几个城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计数据表明,小型餐饮单位、个体工商户、建筑行业依然是劳动合同签订的薄弱环节。主要因为这些用工单位、行业员工流动频繁,就业方式灵活,雇主多以此为理由不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雇员也不喜欢受合同约束,乐得“来去自由”。
以餐饮业为例。今年以来广西各大城市餐饮企业招工难的问题比较突出,除了餐饮企业工作比较辛苦、待遇不高以及务工者就业观念的影响外,雇佣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是餐饮单位留不住人的重要原因。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都得到明确规定并受到法律保护,雇佣双方都可以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平衡点,企业不会轻易解聘,员工也不会贸然辞职。
记者了解到,目前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大多是劳动部门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也有企业与员工协商,制定自己的劳动合同。“自制合同”的问题,在于企业工作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掌握不一定全面,并且大多以企业的利益为出发点,单方面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不一定合乎规范。
专家为此提醒务工者,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以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重点要看劳动合同文本是否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有抵触,尤其要留意文本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员工也要注意文本中是否有“霸王条款”,比如“员工要注意安全,一旦发生意外,与企业无关,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等,这些内容与劳动法律法规并不相符,务工者应当拒绝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
专家认为,劳动监察部门应切实加大宣传监督力度,督促劳企双方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