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农民工讨薪 不能仅在年终
——对省法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的调查
核心提示
作为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为城市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可在现实生活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而社会各界关注农民工讨薪也大多集中在年终。因此,有关部门如何把帮农民工讨薪的工作做在平时?如何让农民工兄弟依法讨薪?这是大家都应思考的问题。
六分钟为讨薪农民工免费立案
“想不到法院没让我们交一分钱,这么快就为我们办好了立案手续。”3月3日,封丘县城关乡的孙广胜等6位讨薪农民工拿着案件受理通知书激动地说。
2008年10月,孙广胜等6位农民工跟随当地人韩某外出到山西省一建筑工地打工。截至当年春节,韩某共拖欠孙广胜等6人工资12450元。后经6人多次催要,韩某到现在也没有给他们发放。正发愁没钱打官司的孙广胜等人,在媒体上看到省法院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的消息后,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了封丘法院。该院法官热情接待了他们,并为他们开通了“绿色诉讼通道”,不仅帮助他们完善了相关诉讼材料,而且从快、从简免费办理了立案手续,前后仅用了6分钟时间。
不能让农民工流汗再流泪
农民工作为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理应得到人们的尊重和关爱。目前,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劳动强度大、收入水平低的工作,可以说挣的都是血汗钱。即便如此,他们的微薄收入得不到及时兑现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若诉诸法律再讨不到说法,受侵害的不仅是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还会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经省法院初步排查,全省法院共有1449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已经受理尚未办结,涉案人数4004人,涉案金额1.02亿元。
为此,3月1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从快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省法院同时要求,各地法院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要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在立案、审理、执行环节优先、从快办理。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就地调解、就地结案,争取一个月内审结。同时,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当事人,可根据申请,依法减、缓、免交诉讼、执行费用。
在此次会议上,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强调:“全省法官一是感情要真。以真诚态度尊重农民工,帮助农民工。二是力度要大。要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手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审结、限期执结。三是行动要快。要在公正的前提下,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四是方法要活。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省法院将对活动中弄虚作假、隐情瞒报的情况严肃查处;对因工作失误、措施不力引发矛盾激化、群众上访等问题的,将实行责任倒查。
农民工讨薪 法院不再预收执行费
今后我省农民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拖欠工资时,不用先交执行费了。这个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过去,根据法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存在劳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但有的用人单位不配合,而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是否受理这类案件规定得不是很明确,以致各地法院认识不一,不少法院不予受理,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同时,以前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实行预收执行费制度,而劳动者又没有能力承担这笔钱,造成一些案件难以执行。
为此,前不久,省法院专门下发通知规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尤其是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职工工资、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案件,执行费不再预收,待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收取,并依法从快执行。
省法院院长为农民工发放执行款
“今天看到我们的农民工兄弟姐妹,我觉得非常亲切,如果不是因为改革招生制度上大学的话,我可能现在也就是个农民工。城市发展这么快,农民工做了多么大的贡献啊。因此,农民工就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是我们的先生、老师,是我们国家的功臣。”3月22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省法院院长张立勇亲自为10多位农民工代表发放了18万多元的工程款。他的一番话让在场的农民工异常感动。一位农民工在拿到工资后激动地说:“之前我们都要了两年多,没有要来分文,感谢法院为我们要回了自己的工资。”听了农民工的话,张立勇动情地说:“农民工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却要感谢,我觉得是我们应该道歉。如果法院不能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就不配称是人民的法院。”
在省法院的严令下,全省各级法院纷纷行动。
在郑州,3月22日上午,法院把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庭审搬到了一个建筑工地现场。在周口,市中级法院院长张明山每天督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审理。在商丘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五点司法建议: 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引导用工密集地区的工业园成立保障用工协会,共同应对个别企业老板拖欠工资、侵害农民工利益的行为……
据了解,省法院部署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以来,截至3月21日,全省共审执结893件,为3614名农民工讨回工资7212.6418万元。
对此,作为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头脑十分清醒,他说:“尽管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来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情况不是很理想。下一阶段,要调集更多的力量投入审理第一线,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并将这项工作常态化。”
农民工兄弟:讨薪请别走极端
□和忠 卢萍
扭曲的讨薪路
2月4日11时,焦作消防支队武陟大队接到报警称:武陟县一工地塔吊顶上有人欲跳塔吊轻生。接警后消防官兵迅速赶到了现场。据消防官兵介绍,该男子是一名农民工,向老板讨要工钱未果,一时冲动就爬上了塔顶欲轻生。
而“跳楼讨薪”在我省也屡见不鲜,仅郑州市一年就发生多起。
2009年7月22日下午,郑州市一家属院内,一农民工因讨薪未果爬上了该家属院十楼欲跳楼。险情发生后,郑州公安消防、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劝说,终于将该民工救下。
跳楼讨薪,似乎成了农民工讨薪的惯用手段。但据警方介绍,农民工采取“跳楼”的行为讨要工资很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其行为本身也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涉嫌扰乱生产和社会秩序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理。
如果说跳楼讨薪方式欠妥,那么为讨薪而走上刑事犯罪则更应引起人们的警醒。
2009年6月份,27岁的董某到许昌某公司打工。当年10月,董某发现自己的计件数与公司的计件数不符,并因此损失了部分工资。后来,董某又讨要剩余工资,与会计陈某发生口角,董遂拿出菜刀将陈某砍伤。去年底,董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近年来,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一些企业无视省委、省政府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农民工由于法律意识薄弱,采取“跳楼”、“堵路”、“行凶”等极端的讨薪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安定、伤害了他人,也为自己种下了苦果。因此,提醒农民工兄弟:讨薪千万不能走极端,否则,讨薪不成,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农民工讨薪应注意的问题
2009年9月,农民张虎等三人来到许昌市一家企业打工。打工期间,老板拖欠三人工资4000多元。张虎等人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便让老板打成欠条作为凭据,但颇有心计的老板却让张虎他们自己书写欠条,并在欠款人的地方署上了张虎他们三人自己的名字。2009年12月,张虎等三人将老板诉至魏都区法院。承办法官在阅卷中发现,三名原告提供的欠条证据系他们本人出具,不具有任何证明效力。于是,办案法官找到企业老板。在法官的教育下,老板向三位农民工道歉并重新补写了欠条。不久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张虎等三人领到了全部欠薪。
法官在此提醒说,打工前,农民工应该主动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遇到欠薪的情况,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请求工会组织出面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如果上述手段都解决不了问题,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起诉讼时,应注意搜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如:劳动合同,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人;此外,考勤表、临时工作证、工地出入证、工资欠条等也是有效的证据。法官还提醒农民工:要将维权前置,不要将讨薪都拖到年底。⑤8
欠薪入罪不如激活现有法律手段
□杨涛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华全国总工会建议全国人大将“欠薪罪”写入刑法,明确对欠薪逃匿等恶劣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欠薪入罪”的建议,不仅是现在,此前就有类似的呼声了。
不过,我仍然明确反对设立“欠薪罪”。虽然设立“欠薪罪”可能会受到许多人的赞同,但法律却是要考虑谦抑性和可行性,避免轻微行为上纲上线。刑法作为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它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它调整的对象内容是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主要是对公民个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最重要的部分进行保护;二是它的调整手段是所有法律调整手段中最严厉的,涉及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因而,必须是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且用其他法律无法规范的情形下,才能动用刑罚手段。
说实话,目前,我国约束“欠薪”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算很少。因此,相对于动辄将欠薪入罪的思维,我倒认为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我们现有的法律手段并没有真正激活,才造成农民工普遍维权困难。事实上,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往往要到工人投诉时才会主动介入监管用人企业,有时甚至连投诉了也置之不理,在监管用人企业保障工人工资问题上一片空白;许多用人企业根本就没有工会,工人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资方对等谈判,甚至根本就没有签订用工合同,而当地的工会也不见伸出援助之手;工人被拖欠工资后,因为诉讼成本的问题,根本就无法诉诸法庭得到司法的援助,即使判决下来,往往也是执行不力,而赢了官司输了钱。
为此,如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能事先介入监管、事后加大处罚,如果工会组织能多提供援助,如果司法部门能简化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我想即便不设立“欠薪罪”,欠薪的问题也能大大缓解;反之,即使设立了“欠薪罪”,以目前一些地方在欠薪问题上的执行力而言,只怕也难以使欠薪问题得以根本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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