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特定区域、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保障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平等权利◎零就业家庭至少解决一人就业
政策支持有力。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促进就业,同时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特定区域、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落实户籍管理、住房租购、子女就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方便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完全平等。
就业援助有情。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予以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按照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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