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帅)近几年,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基数大、密度高,出现了一些涉及复杂劳动关系的群体性案件,劳资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记者了解到,相当部分的劳动争议纠纷之所以“小事变大事”,与当事人轻视调解机制的传统意识有密切关系。昨天在我市召开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会,对劳动争议明确了首选调解的方向。
2009年,全市收到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3500多件,纠纷大多为用人单位侵犯员工劳动权益。而相关部门在处理争议时,对企业的监督执法相对不够,强制性惩处手段有限,导致纠纷蔓延开来,一些小纠纷“磨”成大案。
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人民法院建立了“快裁、快审”机制,但诉讼程序是法定的,经过判决、送达、上诉、再判决、执行,往往长达半年以上。在这段时间里,一些矛盾、纠纷不仅没有化解,反而激化了,尤其是对一些请求支付工资或者劳动报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案件的劳动者来讲,显然十分不利。
为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7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于昨天在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会上下发,明确了劳动争议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受理范围
记者了解到,劳动争议调解受理范围有7种情形: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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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两大优势:多方合力 高效快捷
记者了解到,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方式,依托社会大调解机制,凸显了多方合力、高效快捷的优势。
多方合力来自于资源整合。市、县级市(区)、镇(街道)建立健全三级劳动争议组织网络,把劳动争议处理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即使是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前、开庭时、庭审后及裁决书或判决书送达前,均应开展全过程的调解工作。
调解快速简便。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期限原则上为15天;案情复杂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