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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谢德成教授2013年接受媒体采访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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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刑,“老赖”仍欠薪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时间: 2013-01-08

 

新华网西安17日专电(石志勇 李恒)临近年末,农民工讨薪问题又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自201151日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经进入我国刑法修正案,然而恶意欠薪入刑一年多来,仍有许多农民工在为讨薪奔波,高悬的法律之剑为何无法阻止“老赖”们铤而走险?

入刑难阻恶意欠薪

201151日开始,我国刑法修正案()首次将恶意欠薪入刑,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相关统计显示,全国仅有80余人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律制裁。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即使是法律作出了严厉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的数据显示,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不容乐观,2011年他们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3,涉及金额447万元。而2012年截至12月共清欠19,涉及金额676万元,无论是数量还是金额都呈现增长态势。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的石英副院长认为,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存在于建筑、工程行业,常见的是因政府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导致的欠薪和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欠薪,另外层层转包也是建筑行业欠薪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律操作存在一定困难

在采访中,一些法律界人士和专家表示,欠薪入刑对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虽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难点。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郝海荣表示,在量刑方面没有一个参考标准,到底多少钱才算是数额巨大需要有一个明确范围。

郝海荣认为,目前恶意欠薪全国范围内立案较少还可能跟程序有关。此类案件要想走司法程序,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首先要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不能解决的才能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并调查取证,之后报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郝海荣说,一般这种案件从投诉到审判结案需两个月,很多农民工觉得走司法程序太慢,便没有选择走法律途径。

而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很多农民工根本就没有听说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工资被拖欠时,大部分人不知该去找那个部门申诉。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维权意识较差,压根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给后期维权带来了一定难度。

西北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谢德成教授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身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够清晰,由于很多案件缺乏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也只能谨慎立案,而农民工自身举证能力差也是用法律途径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的一大制约因素。

维权之路任重道远

有关专家认为,解决恶意欠薪问题,基本的法律保障不能少,但如何才能让法律发挥它真正的威慑力,还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本身。

谢德成教授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制定的初衷是要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如何保证农民工拿到工资才是关键,这就需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要出台“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判断标准,从根本上是要解决谁有调查权的问题。二是“数额较大”应该细化标准。三是应该弄清楚“政府有关部门”到底指的是哪个具体部门。

除了法律武器外,有关专家认为还应从源头对恶意欠薪问题进行治理。石英认为,目前欠薪问题一般存在于中小企业。政府应该减少审批,给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另外一些政府工程不能盲目上马,需要在资金保障充足的情况下才可以开动。对那些因经营不善造成工资拖欠的企业来说,政府应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状况,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

 

 

恶意欠薪入刑实施一年多

陕西省仅3人获刑

时间: 2013-01-20   来源:西部网

 

115日,承包了高陵县一个住宅项目的农民工租来戏服讨工钱本报资料照片记者 叶原 摄  

  110日,130余名农民工在富平集体下跪讨薪……

  115日,在高陵县一小区里,穿着狄仁杰、元芳戏服的两名农民工一唱一和讨薪……

  年终岁末,又成了农民工讨薪的高发时节,代省长娄勤俭日前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要求不论企业因什么原因拖欠工资,都要保证将工资及时支付给劳动者。

  记者注意到,恶意欠薪入刑实施一年多来并不尽如人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仅有80余人因此入刑,我省目前也仅有2起案件3人入刑,而欠薪投诉却在上升。恶意欠薪入刑缘何执行难?

  案例:我省3人恶意欠薪获刑

  201151日,恶意欠薪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醉驾罪同时写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事隔17个月,酒驾入罪影响甚大,而恶意欠薪罪却显得有些静悄悄。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目前仅有西安市长安区2起案件涉及3人。长安区人民法院负责这2例案件的名法官告诉记者,这2起入刑的案件,均是拿到工程款后挪作他用,并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且数额较大。一个是拖欠7万余元,另一个则是兄弟俩拖欠50多万工资,最终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与此同时,人社部门欠薪投诉的统计数据却在上升: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共办理拖欠工资案件21.8万件,较上年增长7.5%。西安市20121112日启动一厅式集中为农民工讨薪,截至今年117日,接待来访1180批次,涉及农民工2889人;受理投诉举报案件36起,涉及农民工210人,涉及拖欠金额226.18万元。

  原因:程序繁琐、取证难、条件模糊

  恶意欠薪案多而入刑少令法律震慑力大打折扣。长安区法院的法官表示,此类案件全国都很少,他们审判时也十分慎重。入刑少的原因,除了近年政府加大治理欠薪的力度外,有法官认为可能与程序繁琐有关,一般劳动者拖欠工资先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不了的才能报警,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取证,最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审结45天到2个月,不少劳动者觉得比较慢。此外,在调查认证上,是否属于恶意欠薪,取证比较困难,所以最后走到法院审判程序的就比较少。

  西北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谢德成表示,恶意欠薪罪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够清晰,公安机关也只能谨慎立案。恶意欠薪入刑需要3个条件,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数额较大,三是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达到这3条才能构成恶意欠薪罪,而这3条都比较模糊。

  此外,也有专家认为可能与地方保护有关。

解析

  四个不明确需要细化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专家认为,其中有四个不明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但一直没有最终确定。专家和律师呼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认定标准,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拖欠多少算数额较大?

  律师高瑾说,是1个人1万就算,还是多人达到3万或几万以上就算,明确后易于操作。有专家认为,在明确时应该分单个人和多个人的情况。劳动监察局有关人员介绍,目前由于规定不清楚,他们也不确定哪些属于数额较大的欠薪行为,应不应该移送司法机关。

  1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谢德成说,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应明晰,比如劳动监察部门、建设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等,在涉及与其相关领域的欠薪,这些应该都算有关部门。在责令支付方面,是口头责令,还是书面责令或其他方式,责令多长时间还不支付的,应明确。

  2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 谢德成说,应明确谁来调查企业是否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谁来认定,谁有权来查公司账务,使得法律更具有操作性。

  4 造成严重后果的?哪种情况算严重后果,一位法官说,他们一般认为是比如因欠薪致死的、致贫的,都算严重后果,那么,其他还有哪种情况算严重后果,也不是很明晰。

  链接

  我省2起欠薪入刑案例

  1. 包工头周辉鲜、周辉佳兄弟于20107月承建陕西一建筑工程,201110月,领取40万元工程款后,两人将其用于偿还周辉佳个人债务,随后逃匿,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长安区劳动监察大队核实两人共拖欠工资58.8145万元,并责令限期支付,但二人手机关机,逃匿,拒不出面解决。

  201111月,长安警方立案侦查。201112月至20122月,两人相继落网,201276日,两被告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长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辉鲜、周辉佳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后周辉鲜、周辉佳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和两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

  2.包工头王某2011年承建长安区一街道办几个村委会办公楼的建设工程,街道办将工程费用支付后,王某将钱用作他用,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离开工地躲避,后被刑事拘留。20124月,王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2万元。

 

 

劳务派遣,如何实现多方共赢

——对我省劳务派遣用工市场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陕西日报

 

小王是我省某电信企业的劳务派遣工,月工资2000余元。每到发工资,看到单位与她岗位、工龄相同的正式职工能拿到近万元的工资时,心里特别不是滋味。“什么都不一样!工资不一样,奖金不一样,福利也不一样。想想都觉得憋屈,”小王说。
   
小郭今年27岁,因学历一般,没有社会经验,大学毕业后,只找到了发传单、端盘子等工作。一次上网偶然发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招人,就去应聘。一个月后,他被派遣到一家煤化企业当司机,现在,月工资2700元左右,还有“五险一金”。相比于过去,他对自己目前的工作很满意。
   
今年7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正式施行。该修正案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那么,随着该修正案的实施,小王能如愿从劳务派遣工转为正式工,并拥有梦寐以求的高工资吗?小郭能按照他的意愿继续留在这家效益不错的单位吗?
   
日前,记者走访了我省政府部门、劳务派遣企业及法律专家,倾听他们对劳务派遣何去何从的看法。

   
政府部门:重点是落实“同工同酬”
   
我省的劳务派遣企业到底有多少?
   
据省人社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的数据,目前,我省工商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企业有1200多户,派遣人数达30万人以上,其中,派遣量在4万人以上的企业只有三四家。
   
据不完全统计,劳务派遣工主要存在于我省电力、石油、电信、金融等行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其中,中央驻陕企业占的份额最大,为24.5%,机关事业单位位列第二,为21.6%。在央企及省属大型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占职工总数的8%20%,最高比例能达到50%左右。
   
为何劳务派遣用工近年来越来越普遍?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楚瑞秦告诉记者,劳务派遣之所以“繁荣”发展,是一些企业存在着这样的用人观:首先,用派遣工可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发生劳动争议后,规避成为被告方。第三,企业认为派遣工好管理。第四,节省费用。企业给派遣工的工资、福利要远远低于正式的合同制职工。
   
由于有诸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优势”,加之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只要具有50万元的注册资本即可,此外无任何特别限制,这样无形中就为劳务派遣“滥用”创造了条件。
   
楚瑞秦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就我省而言,今年,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过程中,除了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外,重点是落实“同工同酬”问题。
   
楚瑞秦强调,这里的“同工同酬”不是指派遣工的工资同正式工完全相同,而是企业要摒弃设立正式工和派遣工两个工资体系的做法。也就是说,工资可以有差别,但要确保二者在同一个工资体系中,一定意义上说,落实好劳务派遣同工同酬规定,就抓住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牛鼻子”。

   
劳务派遣企业:加强行业规范和管理
    “劳务派遣是一个特别好的行业。”一见到陕西中庸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海军,他就这样强调。
   
作为一家民营的劳务派遣企业,从201010月成立至今,该公司的年派遣量已从当初的几百人增加到目前的7000余人次,业务遍及省内及内蒙古、河北、天津、深圳、江苏、山东等省市。
   
对于不少劳动者反映的劳务派遣因用工主体不明晰成侵权“避风港”的问题,徐海军说,因为劳务派遣机构进入门槛极低,所以,目前,市场上劳务派遣企业虽然数量多,但大都规模小,鱼龙混杂,甚至不乏名不副实的空壳公司、皮包公司。由此,不仅导致了市场的无序竞争,也使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亮表示,在用工单位岗位编制、人工成本额定的情况下,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可以为用工单位提供更好的人力资源储备及灵活弹性用工机制。在保护员工权益方面,其实,规范的派遣机构都能够给员工建立健全社保并及时足额缴纳,这相比员工以往的“临时工”身份有了巨大的提高;最重要的是,劳务派遣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流程和系统,员工从入职招聘、职业发展、劳资管理、人事服务、档案、党团工会以至员工退休,都有健全的保证;并且这种灵活用工模式给劳动者带来更广的择业面,派遣员工再次上岗和择业时,可以通过派遣机构强大的人力资源配置系统,迅速二次上岗。
   
王亮认为,对于劳务派遣行业,应该主要从行业规范、市场引导、提高准入门槛等方面入手,加强管理。在设置派遣用工总量比例时,应分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等具体情况而设定,是指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徐海军则表示,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提高了派遣机构的注册资金数额,对派遣机构实行市场特殊准入制度,可以说,能够扶优劣汰,确保正规的劳务派遣机构有序发展。

    
用工企业:“小步快跑”提高派遣员工报酬
    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在我国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央企和事业单位,甚至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记者在与我省某能源企业交流的时候,了解到该企业也使用了一些劳务派遣工。在谈到企业为何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时,该企业介绍说,对全国国有企业而言,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由于劳动用工机制不完善,普遍存在一些非正式工现象。因为他们企业被形象地称为“没有围墙的工厂”,其行业特点决定了劳动用工管理的复杂和困难性,所以,采用劳务派遣有利于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国企,他们通过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改革,不仅使劳动者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没有得到弱化,反而极大得到了强化,得到了较高的认可。比如,与全省有资质的最大派遣机构合作,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100%,合同期限也比较长;同时,五项社会保险全覆盖,解决了其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此外,还多次大幅提升工资待遇,参加了团体保险,给优秀的派遣工缴纳企业年金,并允许其可以加入党工团组织,有评先评优、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符合条件的派遣工可以向正式工合理流动。
   
该企业强调,为了使企业打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和社保费实实在在用在派遣工身上,他们还由银行监督派遣机构资金流向,防止派遣公司克扣、挪用或卷走资金,最大限度维护派遣工的利益。
   
据悉,为了解决像前文提到的小王一样的派遣工和正式职工在工资福利上的“天壤之别”,根据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他们将按照“提低、扩中”的思路,计划通过“小步快跑”的渐进方式,利用几年工夫,逐步加快缩小派遣工与正式工的收入差距,提升派遣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在采访中记者得知,目前,在我省某通信企业,派遣员工和正式工已实现了在基本工资上的“同工同酬”。

   
法律专家:根本点是解决体制问题
    2008
年《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范围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设定较为原则。采访中,谈到派遣岗位已超越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时,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声称是为了扩大劳动者的就业面,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对此,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研室主任谢德成并不赞同。他说,岗位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实行劳务派遣,并不能增加岗位。
   
纵观世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国内外都存在,但它从来都不是主流的用工方式。比如,美国劳务派遣工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为0.9%,日本为3.4%,英国为2.6%,德国为1.2%,法国为2.1%。从总体上看,即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劳务派遣比例平均为3%左右,一般也不会超过5%
   
谢德成说,由于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相比,明显偏低,因此,他们的企业认同感差,团队精神不强,容易引起内讧。而且,派遣劳动者很难有职业训练提高的机会,长期被限定在缺乏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岗位上,这对我国整体劳动者队伍素质提高极其不利,影响我国经济的转型。
   
谢德成强调,目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虽然对“三性”进行了规制,但按照我国目前劳务派遣的现状来说,显然不能按照一个比例“一刀切”,应根据不同的行业来制定派遣工的比例。比如,劳动密集型的、科技含量低的,比例可以高一些,涉及国计民生及公众生命、安全、健康的行业、产业,比例则应尽量压低。同时,我们还要谨防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派遣工比例,大量将劳务派遣变为劳务外包,使派遣工的权益更加没有保障。
   
对于前文提到的小王能否像正式工一样拿到近万元工资的问题,谢德成说,对于垄断行业而言,他们正式工工资的制定本身就不合理,超过了按照市场规律所应获得的工资,因此,在实现“同工同酬”的过程中,急需校正垄断行业工资分配问题。
   
那么,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劳务派遣工大量存在的问题,谢德成说:“劳务派遣被滥用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工资制度的体制内外划分造成的。所以,我认为,解决同工同酬问题,根本点是解决体制问题。这个问题一天不解决,劳务派遣中的同工不同酬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

 

 

人社部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答问时透露

去年讨还欠薪200亿元

20130130    来源:华商网

 

针对恶意欠薪问题,高法近期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昨日就严厉打击欠薪犯罪答记者问时坦陈,因拖欠工资引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数量仍处于高位。

  欠薪现状出口企业也成高发领域

  闫宝卿表示,去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因欠薪引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数量仍处于高位,少数地方甚至发生因追讨被拖欠工资致伤致死的恶性事件。

  据他介绍,欠薪问题在各地反映情况中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案件数量增加,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欠薪案件21.8万件,为622.5万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00.8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5%16.7%29.5%;涉及领域扩大,除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仍频发高发外,加工制造、船舶修造、纺织等与外贸出口紧密关联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欠薪问题明显增多;问题处置难度增大,一些企业欠薪往往涉及人数多、数额大,一旦处理不妥,容易激化矛盾。

  入罪标准欠单人仨月工资超五千

  闫宝卿说,司法解释为人社部门依法移送案件、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严格开展监察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

  司法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数额幅度,对拖欠单个劳动者和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分别规定了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等,都属转移财产、逃匿的具体违法情形。

  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司法解释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据新华社

  案例:我省仅3人因欠薪获刑

  本报20日曾报道,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51恶意欠薪罪入刑后,我省仅有西安市长安区2起案件涉及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长安区法院有法官认为欠薪多入刑少可能与程序繁琐有关,要先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不了的才能报警,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取证,最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审结45天到2个月,而且取证比较困难。西北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谢德成表示,恶意欠薪罪构成犯罪的3个条件不够清晰,公安机关也只能谨慎立案。

 

 

郎酒集团解聘大批毕业生

行业不景气应届生被"放鸽子"

2013-06-01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成都61日消息(记者栾红)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如今正是毕业季,不少学生正期待着走出校园,走上工作岗位。可是上百名半年前已经和四川郎酒集团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却梦断毕业季,因为郎酒集团刚刚通知要与他们解约。

  这些学生不得以再次加入发简历、找工作的大军。今年本来就业难度就不小,而现在校园招聘黄金季已经过去,剩下的机会寥寥无几,这些学生们的处境可见一斑。他们为什么会被郎酒放鸽子?郎酒为什么时隔半年才发出解约通知?

临近毕业遭解聘 应届毕业生手足无措

  眼看着毕业的日子数着手指就到来了,西南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陈却收到了解聘的通知。去年12月,她与白酒行业的龙头企业郎酒集团签约。大公司、好待遇也曾让周围的同学艳羡不已。谁知道,过了半年,协议却成了废纸。小陈只好拼命地发简历。

  小陈:就使劲投简历。现在都这个点了,也不能挑了,只要是适合自己的专业和地区都会投。

  可找工作并没有那么简单,至今为止小陈没有收到任何一家反馈,她压力非常大。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农业大学、南昌大学、郑州大学等国内众多高校毕业生都有相同的遭遇。郑州大学学生小魏告诉记者,他们正在网上统计人数。

  小魏:我们统计了一下各学校的情况,200多个,但肯定有人没加进来,或漏掉了一些。

郎酒集团:行业效益下滑 去年招的人都无事可做

  郎酒集团为什么突然解聘应届生呢?处在风口浪尖的郎酒集团一直没有对公众表态。记者辗转找到郎酒集团某区人力资源部经理,他解释,白酒行业效益下滑严重,特别是高端酒业。

  人力资源部经理:经济下行太严重了,我们一直以为(下滑)时间不会太长,但是根据现在的形势判断,可能一两年,甚至三五几年,这个行业都处于调整期。

  从这位经理的话中我们可以听出一些端倪,解约的发生和白酒行业的颓势不无关系。不止是郎酒,包括茅台、剑兰春等知名酒企都陷入到行业的低谷。酒业大省四川,在今年一季度出现了白酒行业效益负增长。

工信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四川白酒行业的销售收入增速下降31.49%。而在点名的几个川酒龙头企业中,郎酒集团总库存达到65.9亿元,库存高也意味着白酒滞销。

  中国酒业协会白酒分会副秘书长宋书玉:高端酒的价格高,反映到数字上就比较敏感。中低端消费目前比较好,其他省比如湖北省,还在增加。四川是产酒大省,效益、产销量很多年居全国首位,名酒比较多,产量也大,所以调整期的表现比较突出。

  行业不景气是现实,可是仅仅因为行业不景气就能够随便与学生解约吗?对于突然被放鸽子的学生来说,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是,最令学生们愤怒的是,这么长的时间里,他们每个人都曾致电或拜访过郎酒集团,询问过实习、档案等各种问题。公司从未透露出任何解聘兆头。为什么时隔半年才下发解聘通知?对此,这名经理表示,招聘的时候是去年10月份左右,那个时候白酒行业还比较好,解聘也是为了学生,总比到了单位没事做好。

  人力资源部经理:你们进来,我也可以接收,但接收进来以后没什么事做。因为确实这个行业变化太大了,我们去年招的学生,很多今年没事可做,进来还不是害了你们吗?

专家:三方协议不是劳务合同 仲裁困难

  根据三方协议,任何一方毁约,都将赔偿3000元钱。可是,学生失去的机会能由3000元代替吗?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谢德成并不乐观,因为三方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一个典型的劳务合同,如果学生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都可能遇到困难。

  谢德成:因为还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是预期利益的损失。而劳动法规定,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两方,没有第三方。所以要把它说是劳动争议很牵强。如果按照民事劳动合同去处理,又出现了一个问题,第三方的法律地位怎么确立,学校是什么身份,法律上争论都比较大,因此法院能不能受理本身就是个问题。

 

 

郎酒的解聘榔头不该砸向毕业生

20130607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据媒体报道,原本已经和郎酒集团签订了就业协议的上百名高校毕业生,近日突然被解约了,解聘函让学校和这些毕业生都措手不及。

  毕业生拿到三方协议已经过去半年,此时黄金求职期已过,可协议书居然一夜之间成了废纸,这对就业压力极大的毕业生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类似的情况,笔者在十几年就遭遇过,当时法律对大学毕业生权益的保护尚不够细致还可以理解。人才市场开办十余年来,被用人单位单方面毁约、解聘者不在少数,可为何时至今日,三方协议在保护弱者权益方面仍然无法可依、无所作为、无可奈何?

  按照西北政法大学谢德成教授的观点,三方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因而对协议各方不具有像劳动合同那样的法律约束力。但是,三方协议毕竟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法律的原则本就应该保护弱者,在大学毕业生找工作难、就业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这些毕业生必然成为弱者。因此,尽管三方协议在初始设计上对弱者保护不够,但随着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其对就业权益的保障效力必须持续增长。

  或许有人会说,像郎酒这样突然解聘毕业生的现象属于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这种回答显然与事实不符:类似事件在十年前就发生了,并且十年来屡见不鲜,又岂是一句新情况、新问题所能涵盖的?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主管部门绝不可能没有这方面的信息反馈,绝不可以忽视这方面的突出问题,绝不应该放任这种侵害弱者的现象持续下去。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全社会特别关注大学生就业问题,千方百计促进大学生就业。像郎酒集团这样以经济效益下滑为由擅自解聘多名大学毕业生的情况,就是只顾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只看眼前不看长远,只管个人不管全局,属于典型的短视行为。

再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方面应该主动作为,从法律层面提升三方协议效力,使之至少不低于一般劳动合同之效力,特别是对于毕业生黄金求职期过后的违约惩罚必须能够让用人单位警醒。反之,砸向毕业生的解聘榔头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