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内部劳动力欠缺,导致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到目前为止,我国进城务工农民已达到1.2亿人之多,每三个产业2人中就有两个来自农村。从地域上来讲,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地接纳农民工的数量在国内遥遥领先。据调查,鼎城区农民工最集中的行业主要是在制造业,建筑业,以及服务业等行业。
最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作过一份调查,在被调查的189个农民工中,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仅有4人,鼎城区曾对164位工伤患者进行了询问调查,结果95%工伤者都是农民工,仅有9人参加了工伤保险。两份调查说明了一个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工伤几乎成了农民工的头号“敌人”。为什么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如此之低?
在我调查过的鼎城区部分建筑工地得知,施工队的包工头并没有给全部的施工农民参加工伤保险,而只是部分管理人员和少部分民工参保,参保率不及20%,工伤保险费多少交一点,其目的在于得到安委确认,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如鼎城区桥南工业园里一些中小型企业,以及各乡镇的私营企业,一半是采取躲避搪塞,应付了事的态度,有的企业也表示愿意参加工伤保险,可仅仅把危险岗位的员工列入参保名单,其他员工则不参加工伤保险。服务行业因为风险较小,工伤保险费率相对较低,一方面存在侥幸心理,参不参加工伤保险无所谓,另一方面又担心参加了工伤保险就得参加费率相对较高的养老保险。这也说明实施工伤保险的强制性以及相关法规宣传还不到位,大部分企业对政策不太了解,兴趣不大。
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处处于如“尴尬”境地,其主要原因有三: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弱,用工环境未能净化。按说农民工应该对工伤保险有着强烈的需求,但在调查中发现,一方面农民工们大都知道有工伤保险一说,但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什么情形算工伤”、“发生工伤及事故后怎么办”等问题,知之甚少,特别是对“用工单位不给参保怎么办”,“保险赔付时间有什么限制”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更不明了;另一方面,由于劳动用工不规范,基础管理薄弱,在鼎城区一些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农民工、外来工普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明确,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工企业往往以受伤者非本公司员工予以推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去年在工伤保险专题调研时就发现,超过50%的工伤认定案件争议焦点都集中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在被调查的鼎城区石门桥竹制品厂中,该厂不愿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一些小的工伤事故后,常常会选择工伤认定前双方协议“私了”,一但发生较大工伤事故,用工企业往往称受伤者未签订劳动合同,非本厂员工予以推卸责任。
二、逃保、漏保、侥幸心理作怪,隐瞒实情,风险自留。大部分建筑以及风险行业,如果让他们选择是参加工伤保险,还是风险自留的话,他们更愿意选择风险自留,部分企业或个体工商雇主普遍感觉为其全部职工投保,工伤保险成本太高,认为倒霉事件不会正好落在自己头上,抱着侥幸心理,所以就不通过社会保险来分担风险,大不了要出事自己兜着,更多的是采取私了,就算参加工伤保险,也仅仅把高危岗位的员工列入参保名单。同时,他们认为,虽然参加工伤保险在出险时能获得赔付,但会因通过了社会性保险机构而使重大安全事故公布于众,安监部门将会插手调查安全隐患,并会对其企业进行经济上的惩罚,情况严重者,还会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产整顿。因而企业抱有隐瞒实情的动机,期望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好私了来解决问题,进而遏制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鼎城区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鼎城区佳鑫碎石厂,在工伤保险实施之时起就已参加了工伤保险,这对该厂职工可谓是件好事,但是该厂负责人为投机取巧,隐瞒本厂实情,漏报职工人数,瞒报缴费基数,导致在2005年6月发生一起工亡事故,其行为违反《工伤保险条例》,非但没有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还对其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最终自食其果。
三、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造成监管难。许多用工单位招聘农民工往往是短期用工,多则数月少则数天,因而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地点,都有不稳定性,地域流动性较大,对不愿办理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职能部门较难做到有效监管,这也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如此之低的原因之一。
如何解决以上难题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一是抓宣传。
就目前情况来看,工伤保险在政策宣传的深度和力度上还远远不及各种各样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占据了保险的主流。因此,我们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在参保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等。通过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抓执法。
从政府角度来讲,因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健全,政府工作部门要坚持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另外在准入机制上,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管,特别是高危行业,建筑行业,要求只有雇主为其雇用的农民工投了工伤保险,才发放营业执照,允许其经营,否则不允许其合法经营。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则要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监察和加大惩罚力度,督促承包人为其雇佣人员按时办理工伤保险。
三是抓配合。
劳动保障部门、安监部门、建设部门等应该密切配合,整体联动。
坚决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发[2006]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问题》,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到2008年底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和调查督办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运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一项全新的险种,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我们要有“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廉洁自律、勤政高效”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科学务实的工作方法,用社会保险的执法强制手段,商业保险的服务意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之以法的“十二字”工作方针,不厌其顺,心平气和,谦虚谨慎地讲透政策,相信那些雇主在我们热忱和严厉工作方法面前,会主动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主动自觉加安全防范措施,减少或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此种良性循环将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漏洞越来越小,最终弱势群体将得到社会的基本保障,从而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协调发展,共创工伤保险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