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深圳“尘肺门”事件,以及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的现状,六名分别来自中国社科院、北大、清华、香港理工大学等高校的社会学者,联名致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呼吁“还建筑工人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一份尊严”,希望人保部加大对违规违法的查处力度,确保建筑公司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问题在于,要确保建筑公司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得确保劳动部门加大对违规违法的查处到位,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法律有没有强制力,违法行为能否得到应有的惩罚,是衡量一部法律有没有威慑力、有多大威慑力的重要标准。违法行为得不到严惩,处罚力度不到位,说明劳动法规太“软”,法律责任是“纸上谈兵”。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劳动法规太“软”和法律责任缺失,不是指罚则的缺失,因为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乏责令改正、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给予行政罚款的内容,法律不可谓不严厉,而根本在于法律给予执法部门处罚权,却没有对这些权力进行制约。
也就是说,虽说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和处罚授权,但法律未设定监督机关和监督手段,“法律中的罚则”也就变成了纯粹的道德义务,劳动法规大面积失守在所难免。由于缺少责任追究,这就造成红头的不如黑头的,黑头的不如白头的,最后是领导的口头命令、指示大于法。假如劳动执法部门违反了这些规定?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有关责任人该受到怎样的惩罚?同时健全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消极怠法的现象必将有所约束。
古人说:“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会休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重在实施,只有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法律,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治的核心和重点不是治民,而是治官、治权。
下一篇:养老保险跨省转接只能是权宜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