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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普惠式养老要有法律保障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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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009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预计在十一之前正式启动,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这个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普遍肯定,更得到了广大农民尤其是农村老人的衷心拥护。
  无疑,这是一项具有高度社会共识基础的改革举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有利于改善心理预期,拉动内需,优化经济结构,更具有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权利平等的重要价值。
  长期以来,城乡分治让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劳动就业和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存在显著差别,身份的不同决定了权利的差异,农村居民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养老制度方面,政府较早为城市居民建立了退休和养老保险制度,对城市居民承担起必要的政府责任。而农村居民的养老则主要依靠自己、依靠家庭,以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助。对众多农民来说,养儿防老不仅是农村传统,更是不得已的现实选择。一旦儿女经济状况不佳,或者遭遇儿女不孝,农村老人的生活往往就会陷入窘境。如果说在社会各阶层中农民是弱势群体的话,那么农村老人则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让农民享受到普惠式养老,解决好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一环。扶助弱者是维护社会公正的要求。这不仅是社会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责任。新农保方案的最大亮点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中央财政承担对地方进行补助的责任,而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这一制度设计体现出中央政府的责任意识。
  让农民享受到普惠式养老,解决好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也是迈向权利平等的重要一步。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3),并郑重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45)宪法对公民权利的承诺就是对政府义务的设定,为农村老人提供物质帮助是政府不容推辞的宪法义务。虽然新农保方案没有改变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根本差异,依然存在身份差异,完全的权利平等短期内尚难实现,但农民普惠式养老保险的建立,将逐步缩小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差距,有助于实现两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权利平等,其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可以说,新农保所设计的普惠待遇只是眼前的一小步,却是走向权利平等的关键一步。
  社会公正和权利平等都是人类的理想。而要实现这样的理想必须从现实出发,挖掘、利用好一切可用的现实资源,并要保障它们的可持续性。虽然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力、财力都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有一个客观现实至今没有改变: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人均收入低下,且各地区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特别是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悬殊。据统计,中国老人近六成分布在农村,农村60岁以上老人全国约有9000万。随着中国人口的老龄化,农村老人所占人口比例还会进一步增大。受政府财力限制,除非有更大的改革力度,新农保能给农村老人带去的实惠在相当长时间尚难达到城市居民的养老待遇。
  如何让农民普惠式养老在社会公正和权利平等的道路上走得更好、更稳、更远,是今后摆在政府和社会面前的重要课题。一方面,这要依靠政府的高度重视,依靠党政领导的政治伦理,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扎实工作,依靠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更要依靠民主和法治的保障。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农村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意味着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新的增加。在财政能力的客观条件限制下,新农保方面的财政支出和其他领域的财政支出存有相互竞争的关系。农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农民政治权利的保障,农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平等也离不开农民政治权利的平等。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也已明确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权的平等化将保障农村居民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更多的代言人,而此举也必将有助于保障农村居民享有与城市居民更为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今后应当进一步保障农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新农保也需要法治保障。目前,新农保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主要由行政机关主导,根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来试行。随着试点不断推广,经验不断积累,应当尽快制定正式的立法,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在经验较为成熟时,应当适时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统一的立法,进一步推动和保障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权利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