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构建长效机制化解劳动纠纷,半数以上劳动纠纷案件成功调解——
□本报记者 钟振宇
【案例】
2008年,隆昌县居民曾某在内江某机械公司工作期间遭遇工伤事故,经鉴定为工伤十级。公司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拒不支付应承担的工伤待遇。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于去年8月向内江市劳动局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指出,该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曾某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同时告之双方此案将先行调解。去年9月,在仲裁委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企业一次性支付曾某工伤待遇,曾某领取补偿款后,撤回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
【经验】
“行政调解工作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面对劳动争议纠纷,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坚持调解优先,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坚持先调解,促进双方和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构建 “大调解”工作体系中,重点探索建立化解劳动纠纷的长效机制,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构建“大调解”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筑牢基础,强化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所)职能,力争用3至5年时间,在全省逐步形成包括企业调解、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及社会调解在内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当地特点,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在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和质量上下功夫。广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调解职能前移,探索建立了 “企业内部调解→社区、街道调解→工会、主管部门参与调解→市仲裁院调解”的四级调解工作体系,使当地劳动纠纷调解成功率达82%,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的调解成功率达76%,仲裁调解成功率达57%。眉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劳动纠纷,实行每调解成功一件分别给予100—200元不等的奖励,提高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
“大调解”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纠纷案件34468件,案外调解9883件,仲裁调解结案9111件,调解成功率占55.1%。下一步,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快行政调解工作基层平台建设,更加注重整合企业内部资源,指导企业工会、劳资部门相互协作,维护劳动者利益,有效预防争议发生。
【记者手记】
调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劳动纠纷,我省相关部门坚持调解优先,这一做法值得肯定。
相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行政调解具有快捷解决纠纷的特点,可节约大量人力、物力及时间。在本文所举的案例中,工伤当事人曾某和企业为补偿问题在近一年里多次协商无果,通过进行调解,很快就达成协议并兑现补偿,化解了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纠纷,这充分体现了行政调解的优越性。
我省相关部门不仅把“大调解”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而且立足长远规划,在构建化解劳动纠纷长效机制上开展有益探索,重点攻关四级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这项基础性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不稳定因素。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必将有力服务全省“两个加快”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