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调解员为及时解决争议,有意诱导劳动者放弃部分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或者放弃劳动基准权利,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这种现象十分普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向记者透露。
这位负责人认为,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调解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位,不仅能节省人力物力,还能够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独特作用。但她特别强调,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把握好尺度,既要有效地发挥调解的作用,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来说,调解结案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记者为此采访了多名业内人士。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告诉记者,从工作站援助并办结的案件来看,考虑到维权成本太高,不少劳动者愿意在自己的权益上作出一部分让步,在律师的帮助下与企业进行调解。而一些用人单位,考虑到自己的声誉和精力,也乐意接受调解。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结案的背后,绝大部分都是劳动者在作出让步。据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统计,在他们调解的案子中,有90%以上都是劳动者或多或少地作出让步。
常年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段毅也向记者证实,类似的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的调解案件并不少见。他坦言,在他过去一年调解的案件中,没有一件不是劳动者一方作出让步的,“这种调解非常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不少律师质疑,企业拖欠工资或者逃避工伤赔偿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按理说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规范他们将来的用工行为。如果说一出事只需花费远远低于法律对他惩罚的金额便可搞定,将起不到震慑作用,有纵容企业违法之嫌。长此以往,将有损法律的尊严。
段毅提出,调解的评价标准不应当是“调解率”的高低,而应是工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全面维护。他赞同对于劳动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认为在现实情况下也可以让劳动者放弃一部分权益,但他同时强调,调解工作者一定要把握一个核心,即这种放弃是暂时的、短期的,并尽自己的努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不应轻易地、过多地作出让步。
时福茂还建议,对于严重违法的案件,即使在调解结案之后,劳动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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