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90个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在世博会即将召开之际,劳动维权这个老话题又有了更为丰富的意义。
日前,本报携手中国龙工控股有限公司,邀请了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专家领导,举办了“迎世博 关注城市建设者”劳动维权主题研讨会。研讨会上,各部门的专家领导从劳动者、职能部门、企业等角度,对实践中碰到的焦点劳动问题进行了现场讨论。
研讨会在解放牛网上同步图文直播,很多网友提了一些劳动争议问题,与会的律师代表进行了解答。
法援中心
开辟便民渠道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部主任张铭介绍,近年来的民事案件中,三分之二是有关劳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其中又有三分之二受援对象是农民工。为此,法援中心加大了援助力度,开辟了多种通道帮助劳动者维权。
首先,在全市村居委推行法律援助联络点,由村居委主任和调解员帮助当事人联系律师。通过这个渠道,发现了很多法律援助案件。与此同时,在各级法院也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点,如果是劳动争议方面的对象,只要是享受司法救助的,法援中心也会给予相关的帮助。
其次,采取了不少便民措施。例如,在农民工聚集区开设上门服务窗口,固定时间有律师上门服务,在一些农民工的公寓还开设了视频网络咨询。
此外,在节假日里,还开通了律师通道,缩短审批周期,使农民工接受援助更加快捷和便利。
市二中院
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七大特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张铮表示,2009年度,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呈现出七个特征。一,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涨,2009年增幅达66.9%。二,案件内容和诉请出现了包括支付高温费、加班费、要求用人单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复合型的诉请。三,诉讼标的越来越高。四,辐射面从个体案件发展到群体案件,且后者所占比重增大。五,外来从业人员的纠纷逐渐增多,占整个劳动争议收案总数的26.11%。六,加班工资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主要的矛盾。七,社会保险案件也占了很大比重。
今年,二中院针对诉讼过程中与仲裁过程中处理事件原则的不同,专门制定了一些对接措施,强调多元化解决纠纷,把法院诉讼与劳动仲裁衔接起来。
此外,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合理把握均衡处理,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用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消除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另一方面又要督促企业创造和谐的用工环境。
上海律协
规范公民代理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慈玲介绍说,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类型杂,律协针对劳动争议专门成立了一个研究委员会,帮助律师就劳动争议中发生的问题,提供帮助和法律上的见解。
研究委员会注意到,近年来,职业公民代理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公民代理的存在是可行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现在一些职业公民代理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地出现,则是不允许的。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部门全方位的渗透。首先,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应该尽量占领这个市场,通过律师的渠道去帮助劳动者维权。
其次,劳动法出来以后有不少的弊端,这里面出现了很多的司法解释或者审判实践的精神,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的同时能够听取一些律师的意见。
第三,法院与仲裁部门对接,形成比较统一的审判标准。
企业代表
承担社会责任
中国龙工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裁邱德波分别从企业和员工两个角度阐述了如何维权。
首先,从企业的角度看,强化政府和法律界对用工制度的约束力是重中之重,“尽量让政府有管理职能,或者一些司法、劳动监察部门有提前介入,少做事后维权的工作。 ”
其次,从员工的角度看,怎样维权才能精准。一些普通劳动者对法律的界定和理解不透,遇到纠纷后,受所谓的职业公民代理人蛊惑,最后得不偿失。因此,员工在维权的时候要明白受保护的程度到底有多大,不要失去理性地追求。
邱德波也谈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企业在获利的同时,也应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对职工的保护中。龙工进行了一系列尝试,比如,为避免工作对员工造成伤害,企业做足预防,而不是等到出了工伤再把问题推给社会。同时,企业还应承担起非强制自觉性的责任,对受到伤害的员工进行人文关怀。
人大代表
和谐靠共同创造
市人大代表金永红律师从立法的层面谈了三点。
首先,2008年2月1日 《劳动合同法》对于欠薪出台了一格惩罚性措施--加收25%的补偿金,然而到目前为止,起诉的人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多,类型也越来越丰富,说明法律没有很好地起到抑制企业的作用。因此,应该考虑对企业的不规范做法加大惩罚的力度,让欠薪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欠薪带来的利益。
其次,关于职业公民代理的问题,目前职业公民代理危害最大的来源有两个方面,第一是交通事故,第二就是劳动争议。目前这个状况比较泛滥,如果没有部门予以约束,不加以抑制的话会有诸多隐患。
第三,员工争取利益是人之常情,但如何争取,争取多少,应该有一个理性的分析。和谐环境是大家共同创造的,给企业施加压力的同时,员工自己也应冷静思考。
◎网友互动
提问:我是给领导开车的司机,领导有很多活动是在晚上,这种多出来的工作怎么算?
解答:(上海市华文律师事务所 叶竹影律师)
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职责及相应报酬等内容,如果非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可以拒绝。
提问:朋友即将结婚,夫妻俩都是28周岁,按法律规定可以享受15天婚假,但又担心休假回来后,岗位也没有了。
解答:(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庞春运律师)
婚假是劳动者的法定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休婚假为由拒绝劳动者重新上岗。
提问:我要辞职,但公司扣留了我的医疗保险关系、劳动保险关系和一个月的工资。
解答:(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 伊彦律师)
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后,用工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办理劳动者离职的有关手续。
提问:我们公司将工资分为标准工资和职位工资,加班费只按照标准工资来计算。而且,正常下班时间为17:30,加班有效时间必须从18:00才开始算,且不满30分钟不计数。
解答:(世民律师事务所 齐斌律师)
若无约定,加班工资应以员工正常月工资的70%作为计算基数。至于加班时间,应按照实际加班时间来计算。
提问:单位每次加班工资都按每个月30天来计算日均工资,而不是按照当月实际的工作日天数。
解答:(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 汤香平律师)
法律规定月平均工作日为21.75天,应当以此时间计算平均工资,超出此时间的应当视为加班日,除非安排其他时间轮休。
提问:我在试用期时发现怀孕,没有告诉公司。转正后,我把怀孕的事情告诉了公司。公司以违背公司诚信原则、严重违纪为由,和我解除劳动关系。
解答:(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陆胤律师)
怀孕属个人隐私,除非涉及劳动安全保护,职工有权保密。公司无权因此认定员工严重违纪。
提问:我的亲戚为了会计师资格考试想好好复习,这时单位要派她出差半个月,打乱了她的复习计划。她提出休假要求,公司老板说 “你要么出差,要么辞职”。
解答:(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 钱昌杰律师)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应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服从企业的合理工作安排。因为要复习而不愿意接受企业的工作安排,显然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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