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近年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体面劳动”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途径。早在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了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以及具体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这是党的文件第一次系统论述这个问题,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2008年,胡锦涛总书记在“
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劳动关系远未达到和谐稳定的状态,离“体面劳动”还很远。劳动关系的不和谐集中体现在劳动关系矛盾多发,而这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低、合法权益长期受到漠视和侵害。一个最有力的例证是,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胜诉率较高,2008年职工胜诉与部分胜诉的案件合计占85.29%,2009年上半年仍占84.71%。这说明,大量的劳动关系矛盾是因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致。
有评论认为,“体面劳动”是劳动者的尊严底线,在我看来这是对“体面劳动”的极端误解。正如体面生活意味着生活水平要远高于“温饱”的底线一样,“体面劳动”也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收入待遇、职业尊严要远高于法律设定的底线,这些底线是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与“体面劳动”相去甚远。让我感觉颇为不安的是,当保护劳动者的制度底线一再或者说大面积失守,“体面劳动”是不是一种奢望?
甚至都不用举“黑砖窑”、“开胸验肺”等极端事件,即便我们从一些经过严格过滤甚至层层“润色”的大而化之的统计数据就可窥见劳动者不体面劳动之一斑。比如说,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以及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资本的回报率在逐年上涨,与劳动报酬恰好形成了一个“此消彼长”的对应关系。不少有识之士都指出,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占比下降,是造成我们内需不振消费低迷的“罪魁祸首”。
报酬是劳动体面与否的核心因素,但现状是,不要说劳动报酬持续增加,即便是法定的劳动报酬,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都是奢望,更不要说最低工资标准还不完善还没有得到更好地执行。即便如此,还有很多劳动者拿不到最低标准的工资,许多劳动收入看似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扣除超时加班的因素外,实际上长期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体面的劳动要求体面的报酬,体面的报酬肯定不是最低标准左右的工资。
事实上,在我们还无法实现“体面劳动”的前提下,还是让我们从实现“底线劳动”做起。那些长期置身于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注定是没有底线的,因为劳动条件不足以维持他从事工作的基本安全。以我们频发的矿难为例,如果有关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劳动者拥有监督制度落实的话语权,何至于让悲剧屡屡重演?从这个意义上讲,让已有的制度体面地落到实处,虽然不足以保证绝对的“体面劳动”,但至少可以杜绝“绝对不体面”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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