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和聘用无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单位招用、聘用流动人口,应当对流动人口的居住证、《婚育证明》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这一条恐怕是日前昆明市公示的《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引起争议最强烈的条款。对此相关律师和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让“居住证”成为就业的必备条件,只是简单地考虑了治安管理一方面,而对于用人单位和应聘者的权利都有侵犯。
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胡守钧指出,这样机械的规定无疑是一种倒退。“没有居住证就没办法找工作肯定是没有道理的,毕竟流动人口是有身份证的,并不是打黑工。”也因此,公示的《规定》中,如果违反该条款,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相关条文也是站不住脚的。
胡守钧还表示:“这一《规定》制定的方向反了,居住证本身没有错,但应该是用人单位积极帮助劳动者办理居住证,而不是非要劳动者有了居住证才能聘用,否则这样的规定是没有办法实施的,反而会造成混乱。”他进一步解释,人们迁徙是自由的,“路过昆明,打点零工也无可厚非,为什么这也不可以呢?”
此外,一直从事劳动法研究的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颜莉萍律师更为一针见血:“这样的规定仅仅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行政机关的强行干涉打破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平等主体间的平衡,对两方面都是一种权利的侵犯。”颜莉萍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无端被加上“居住证”这一条件后,“很有可能那些用人单位就此招不到合适的人选。”她认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的确应该考虑,不过这应该是公安部门的工作,但不能因为单单考虑这一方面,从而忽略了社会的另一方面,对雇佣双方的权利都造成侵害。“如果真是如此,恐怕以后当地劳动纠纷不会少。这样的规定不应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