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关键在于提高工人待遇
——访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 张建国
当前,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并且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突出任务被提上了重要议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焦点,是如何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如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种改革能否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工会组织在初次分配中应该如何作为?就这些问题,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
“招工难”只是表象,深层次原因是
普通职工收入水平低、待遇差
记者:今年年初以来,我国珠三角、长三角以及内地的一些传统劳动力输出大省同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企业“招工难”现象。但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招工难”一是呈现季节性“招工难”向常态性“招工难”转变的趋向;二是出现局部地区的“招工难”有区域扩大化的倾向,一些传统劳动力输出大省也开始普遍缺工;三是结构性“招工难”中“招普工难”因素日益凸显,不少工作条件差、时间长、待遇低的工作岗位受到劳动者的普遍抵制,招工越来越难。张部长,您是如何看待这种“招工难”现象的?
张建国:表面上看,在我国劳动力仍然供大于求的局面下,“招工难”只是局部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的结果,但从深层次讲,“招工难”的本质是企业利润在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合理、不公平,是一种畸形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直接体现,说明普通职工在收入分配上严重缺乏话语权。我们注意到,出现“招工难”的企业一般是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由于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只能通过长期压低普通职工待遇,来保持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比较优势”,从而获取企业利润。在这些企业中,普通职工待遇低主要表现在劳动时间长、收入水平低以及工作条件差。一些企业超时加班已成为普遍现象,特别是有些外贸订单类企业,在生产旺季,普通职工一天要工作10-12个小时,每月加班超过法定的36个小时的现象也比较多;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者以“灵活”用工制度的名义,千方百计在不增加普通职工数量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尽量压缩劳动力成本;还有部分企业打着计件工资制的幌子,大大超过法定的加班规定和劳动强度,使得一些普通职工在看似合理的“绩效工资制度”下日夜加班,国家统计局前不久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而在普通职工收入水平方面,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不少企业近年来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几倍甚至十几倍,但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并没有随之同步上涨,导致很多一线普通职工工资长期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上下而且增长缓慢。2005年广东省总工会调查显示,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只提高了68元,超过一半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能靠加班加点获取更多一点的工资收入。长期不给普通职工涨工资这种状况近年来有所改变,但没有根本扭转。这样,即便从表面上看,一些普通职工工资水平高于最低工资标准20%——50%,但不少普通职工收入都是靠超时劳动获得的,剔除加班加点、超时劳动因素,法定劳动时间内获取的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差无几,甚至有些时候还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普通职工待遇差,还体现在不少企业为节约成本,不积极主动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和生活福利设施,让一线普通职工长期置身于有毒有害的场所工作和脏乱差的环境中生活,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这种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普通职工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对职业尊严感、满足感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类企业对于普通职工的吸引力在日益下降,出现“招工难”实属正常。
劳动关系矛盾增多,预示着尽快出台政策措施,
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经刻不容缓
记 者:近一段时间以来,除了“招工难”外,劳动关系矛盾也呈现高发、多发态势,请问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张建国: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矛盾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极端事件,比如“通钢事件”以及部分地区“出租车停运事件”,导致这些劳动关系矛盾的因素很多,也比较复杂,但很重要的一点,是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低、福利待遇差,也就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处理好。据前两年的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增长迅速,广大普通职工为此付出了辛勤汗水,收入水平也逐步提高。特别是从2002年到2008年,职工群众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12422元增加到29229元。但是,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侵害职工收入分配权益的现象依然严重。主要有:一是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偏低,二是职工收入增长缓慢且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三是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企业内部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均呈扩大趋势。这些因素导致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年下降。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
当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以普通职工收入水平过低为显著标志的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除了直接导致“招工难”、引发劳动关系矛盾外,也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瓶颈”。只有提高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扩大内需,才能找到新的突破点和增长点,经济发展也才能从投资、出口拉动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也只有提高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才能为提升劳动者素质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所以说,切实解决当前普通职工收入水平低、福利待遇差的突出问题,既是保证广大普通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调动他们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客观要求,也是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主要手段,更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涨不涨工资,如何涨工资,不能由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
调工资工人应该有话语权
记 者:在市场经济条件,涨不涨工资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普通职工收入的正常增长?
张建国: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普通职工收入的正常增长,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共建共享,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改革举步维艰,共建容易,实现共享难,与没有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正常增长机制直接相关。当前收入分配改革的最大问题,就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合理,存在着利润侵蚀工资、劳动者干得多挣得少的问题,这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难以提高的症结所在,也是普通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缺乏话语权的直接体现。中国工人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功臣,尊重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和谐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来看,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实现共建共享,主要应着眼于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因为当前不尽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已经造成高收入人群有消费能力但无消费需求,而以普通劳动者为代表的低收入人群有消费需求却无消费能力。
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中,要改变这种局面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政府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运行监管者,虽然可以制定和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近两个月我们看到已经有10多个省、区、市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工资标准只能起到“兜底”作用,只对少数低收入劳动者有实质性意义,而对整个收入分配改革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因为收入分配改革是要让普通劳动者的收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是要有劳动者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而不仅限于“兜底”。而且,《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工资涨不涨、涨多少、多长时间涨一次,都是企业内部行为。只要企业不违法,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即便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利润大幅提升,不给普通职工涨工资也不违法,只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因此,这种情况下,尽管国家可以从政策上对职工收入增长进行宣传和引导,却不能直接干预微观市场主体企业中职工工资的调整,不可能通过一纸行政命令来强行要求企业为劳动者涨工资,事实上,政府也没有很好的制约办法。不过,也应该认识到,企业自主确定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因为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些生产要素共同生产了商品,虽然企业作为一个实体属于企业经营者所有,但企业的利润是由劳动和资本共同创造的,因此,在企业利润分配上,理当由经营者和劳动者共同决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或“工资共决”。实际上,这种集体协商不仅有理论上的依据,而且已经有法律依据。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推进工资共决,
是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的主要途径和重要制度保障
记 者:什么是工资共决,它与工资集体协商是什么关系?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对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能够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张建国:工资共决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它与工资集体协商讲的是同一个意思,都是说工资要由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共同协商来决定。在这方面,我国已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实践证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是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的主要途径和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必然选择。在劳动关系中,普通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要使工人工资增长跟上经济发展速度的提高幅度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劳动者的话语权,只能通过工会这一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团体来集体行使,行使的方式就是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已成为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企业决策的主要途径,更是工人争取自身权益的合法方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只有通过集体协商,普通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才有话语权,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也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在我国,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成功经验,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意义是重大的。从微观层面看,可以最大程度地将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因为大量的劳动关系矛盾都是因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平衡而生,而集体协商恰恰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最好的利益平衡工具。从宏观层面讲,集体协商赋予普通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的话语权,普通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来获得劳动报酬的增长,对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且,一旦建立起普通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由于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步变化,劳动者除了可以把更多的收入用于改善自身生活从而促进消费之外,还具备了提升自身素质的资本,对于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如果没有这样的集体协商机制,其弊端显而易见。首先,会导致普通职工收入低下,长期难涨工资。其次,会导致企业内部矛盾外部化。在没有企业内部合理的利益关系调处机制之下,一个机体内部对矛盾的容纳能力将是十分有限的,这会使得大量的企业内部矛盾呈现外部化的特点,本该在企业内部解决的问题被推向社会,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第三,会导致经济问题社会化。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问题,本质上是经济问题,但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机制来调节分配关系,这种经济问题就会产生“外溢效应”,一方面从企业内部溢到社会;另一方面从经济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比如一些地方由于企业改制、拖欠工资、“买断工龄”等,没有处理好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关系,而引发了堵路事件等等。第四,还会导致社会结构断裂化。最合理的社会结构是“橄榄型”结构,这一理论应用在收入分配领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限高、扩中、提低”。应该说,集体协商机制虽然起不到“限高”的作用,但对于“扩中”和“提低”都有决定性作用。如果没有集体协商机制,由收入分配不合理所引发的社会结构断裂化将进一步加剧。
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律法规对集体协商早有明确规定
记 者:集体协商如此重要,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张建国:我国法律对于集体协商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合同法》在特别规定一章中设立专节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既是工会的法定权利,也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职责。可以说,集体协商已经成为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已经进行了开展集体协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记 者: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中做了哪些工作?
张建国: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中央领导多次提到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温家宝同志2007年在《浙江温岭市新河镇羊毛衫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主要做法》上批示,“温岭的做法可以总结推广”。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与员工协商薪酬”。
从1994年《劳动法》颁布至今,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16年来,各级工会一直把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作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在1995年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届六次主席团会议上,尉健行同志就着重指出,“贯彻实施《劳动法》,对于工会来讲,"牛鼻子"就是集体合同”。近年来,王兆国同志特别强调工会要关注收入分配问题,研究改进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特别强调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协商确定薪酬的重要性。
为深入推进集体协商的开展,中华全国总工会及时下发各种指导意见,具体指导地方开展集体协商工作。1998年4月下发了《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2008年6月份连续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2009年7月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积极推动各级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特别是注重发挥行业集体协商优势,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集体协议实效性。2008年底,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中华全国总工会及时提出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一方面鼓励企业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尽可能的承担社会责任,不裁员、少裁员和不降薪、少减薪;另一方面如果企业裁员减薪,必须与工人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特殊形式下的集体协商,“共同约定行动”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独特作用。
目前,集体协商制度已经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个,覆盖职工16196.4万人,集体协商制度产生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增加了职工工资收入,保证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权益,逐步提高了职工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善了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二是加强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建立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利益协调机制,职工的利益诉求有了一个重要的表达和实现渠道,形成了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三是完善了企业管理,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的劳动标准以及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规范了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为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了良好外部条件。四是推动了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了工会维权机制,树立了维权形象,提高了工会干部素质和维权能力,进一步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可以这样讲,如果没有集体协商,一些企业工人收入水平会比现在的还要低,劳动条件可能更差。当然,集体协商这种作用还是初步的,目前,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还存在诸多困难。一是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集体合同会束缚自己,害怕集体协商会带来麻烦,因此,有抵触情绪;二是一些工会干部认为自己受雇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无能为力;三是一些职工对集体协商不太关心,自我维权意识还不够。
开展一定区域内的行业协商,
以行业集体协商扩大集体协商对中小企业的覆盖面
记 者:如何克服你所说的这些困难,工会有什么具体的举措?另外,据统计,我国99%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在开展集体协商时这些企业可能困难更大,如何应对这种局面?
张建国:这的确是开展集体协商面临的一个难题。当前,中小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确存在一些困难,比如企业工会组织隶属于企业,工会组织领导成员特别是工会主席在企业中大多数都是兼职的,他们受雇于企业,使得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时,正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硬度”不够。针对这一问题,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协商上移一级,由行业工会代表与行业或者区域雇主组织的代表就工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集体协商,通过“上代下”的方式很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工会集体协商能力弱,集体协商机制建立难的问题。
这一做法也符合由企业协商、一定区域内(县、区内)行业协商等组成多层次、立体式集体协商体系来全面发挥集体协商制度作用的惯例。从各国经验来看,由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行业协会进行集体协商,能够避免企业工会和企业管理层的直接协商形成的尴尬局面,避免管理层对工会和协商过程的不当控制。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也有利于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掌握协商的信息资料,集中集体协商专家的优势和力量,提高劳动者一方的整体协商力量,实现集体协商对中小企业的覆盖。应该说,相比企业级集体协商,行业集体协商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首先,它能最大限度地体现集体协商的平等性、代表性和公正性,避免在单个企业中因协商双方实际力量的不平衡造成的地位不平等。其次,通过行业集体协商,能够确定行业工资支付的市场标准,其专业性还可以为企业级集体协商设立底线标准。最后,通过行业集体协商确定行业工资标准,能够改善行业内到处“挖墙角”、用工无序竞争的状态,优化企业外部环境,在企业间形成平等竞争,同生存、共发展的良好局面。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任重道远机遇难得,
各个方面都应做出相应的努力
记 者: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当前应着重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张建国:当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切实做好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才能让这一制度真正建立健全起来,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是要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浓厚氛围。近年来党中央一再强调,要继续强化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促进实现体面劳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正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核心举措。事实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目的就是要形成一个利益关系协调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使劳动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推动这种协商机制建设,当前,应该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浓厚氛围。
二是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工会组织有代表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方不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使得工会组织在开展集体协商时缺少同企业行为抗衡的手段,特别是在集体协商进行不下去的时候,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工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更是捉襟见肘,工资共决机制自然难以建立。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立法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确保企业顺利行使集体协商做出相应的制度性规定。比如,应该尽快将《集体合同法》提上立法议程,通过立法规范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形式和违约责任,这样,集体协商机制才能真正建立并切实发挥作用。
三是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在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中的作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协调、沟通和指导。一方面,政府要负责制定政策,推动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并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定期公布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从而指导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市场指导价为基础,通过集体协商来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四是雇主组织应切实承担起引导和代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责任。在推动建立工资共决机制过程中,雇主组织作为企业方的代表,负有引导、组织和代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职责。一方面,雇主组织应引导企业树立工资共决的理念。企业的发展是经营者和劳动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劳动和资本都参与了企业利润的创造,建立工资共决机制,既是共建共享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要在县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地区积极培育具有长期稳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行业性雇主组织,推进行业性雇主组织的制度建设和规范运作,使管理和决策民主化,以利于在行业层面有效开展集体协商并对协议执行进行监督约束。
强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手段,
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工会大有可为
记 者:当前工会在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张建国:当前,工会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既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又有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东风”,因此,各级工会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切实把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一是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按照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和权利,将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作为工会主动作为、表达职工利益诉求的重要法律手段抓紧抓好。进一步推动形成“工会依法主动要约、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链,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推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深入、持续、有效实施。
二是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针对集体协商过程中存在的职工协商代表不会谈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推动各级工会把提高职工代表和指导员协商能力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来抓,指导各级工会采取集中学习、交流经验、典型示范等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培养一批工资集体协商的专家。推动各级工会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委员会、工资协商专家顾问团或指导站等各具特色的工资协商指导、咨询组织。
三是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基础理论研究和政策指导服务。工资是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所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是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政策性、实践性都很强。因此,在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应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基础理论研究和政策指导服务。同时,要注重发挥劳动工资问题专家学者的作用,为工会参与制定相关政策,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理论和专业技术支持。加强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四是及时总结经验,抓好典型示范。近几年,在上海、江苏、辽宁、浙江、山西、河北、四川等省市和财贸轻纺、机械冶金、建筑建材等行业涌现出一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典型,他们的具体做法值得其他地区和行业学习借鉴。下一步,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地方工会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整合工会内外资源,形成推动工作合力;产业工会应继续发挥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加强对本行业职工工资问题的调查研究,通过建立健全与对口行业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多种形式,搞好源头参与,以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为重点,推动建立本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体系和劳动定额形成机制,规范劳动定额的制定、调整、管理和实施。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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