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在两家媒体上读到了对同一企业的报道,核心内容都是介绍该企业如何尊重员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对待农民工的。然而,在表述企业职工人数上,两家媒体区别大矣!一家说“该企业有正式职工400人,其中农民工300人”;另一家说“该企业有正式职工100人,有农民工300人”。
据报道介绍,该企业400名用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都是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从法律层面上考究,很显然,后一家媒体的表述很不妥当,不符合劳动法的律精神。明明农民工是企业的正式职工,而且受到了企业的厚待,你怎么把人家从正式职工当中剔除了呢?
虽然该企业把农民工视作了正式职工,一视同仁,关爱有加,但我想,当这里的农民工兄弟看到了报道上把他们排除在正式职工之外时,一定会产生被歧视、很受伤害的痛苦。其更严重的负面效果是,为社会上那些不把农民工当作正式职工对待的人们提供了依据和支持,误导了社会语境。其实,在这一点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后一家媒体的报道是失实的。
为什么我们的媒体犯这种“常识性”的错误?应该说,与习惯成自然和歧视农民工逻辑定势有关。农民工从来就不是正式工,大家都是这么想的和这么说的,记者、编辑也就随波逐流、人云亦云了。这也说明,我们有些记者、编辑法律常识欠缺,在新闻报道中不注意法律考量。还有一个更典型的例子,《劳动合同法》是我国一部从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的新法,然而,众多媒体却称之为“新劳动法”。时至今日,该法已经施行2年多了,依然还有媒体将之唤作“新劳动法”。哪里有什么“新劳动法”?真会胡扯淡!媒体扯谈,谬种流传,遗害不浅,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不少人都这么说顺了嘴。
当然,要改变歧视农民工的语境,前提和关键在于用工单位在薪酬、社保、福利等以及政治权利方面给予农民工一视同仁的待遇,提高他们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这是消弭歧视农民工语境的基础,但是,也不能忽视营造尊重农民工的语境氛围。前些时候,有的地方试图通过“红头文件”的行政手段取消农民工的称呼,以示尊重农民工。我以为,大可不必。农民工只是说明一个职工来自于农村,仅此而已。可恶的,不是农民工的称呼,而是一提农民工,就说人家不是正式职工,是以“二等公民”待之。改变歧视农民工的语境,媒体应该有所作为,多给正面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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