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20日电 (记者常红 贾玥)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近日就各级工会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问题接受人民网记者独家专访。记者提出,从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算起,我国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已经有16年的时间,可当前的劳动关系矛盾现状是否意味着这种机制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好?对此,张建国指出,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矛盾频发高发,正是集体协商机制没有发挥作用或发挥作用不够的结果。
问题:工会干部“不敢谈”“不会谈”
张建国说,《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工会就按照法律的规定,积极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以这样讲,如果没有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一些企业工人收入水平会比现在的还要低,劳动条件可能更差,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可能更突出。但是,也应该看到,集体协商这种作用还是初步的有限的,与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要求以及职工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还不能高估其所发挥的作用。之所以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发挥没有预想的那么好,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是工会干部“不敢谈”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由于职工方协商代表隶属于企业行政,既是企业员工,又是职工代表,双重身份的工会干部在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时,有顾虑是可以理解的。
二是一些工会干部“不会谈”。由于一些工会干部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缺乏透彻的了解,加之经验技巧不足,因而“不会谈”或者谈起来“力不从心”的问题也比较普遍。当然,也应看到,“不会谈”并不完全是由于企业工会干部自身素质不过硬,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现行制度对开展集体协商的刚性约束不够,很多时候“谈不谈”、“怎么谈”以及“谈到什么程度”并不能完全由企业工会干部说了算,特别是由于缺乏大量具体的谈判实践,企业工会干部自然很难真正提高自己的协商能力。
三是支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资源不足,劳资双方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目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制度相关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制定和发布,与现实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还不能满足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水平的需要。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
对策:积极探索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张建国表示,一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县区以下积极推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通过 “上代下”的方式,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由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行业协会进行集体协商,有利于工会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掌握协商的信息资料,集中集体协商专家的优势和力量,提高劳动者一方的整体协商力量和水平。
二是积极探索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的路子。从社会上招聘职业化的工会干部,由上级工会出工资,将其派遣到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开展工作。目前,上海、江苏、宁夏等地都建立了职业化的工会干部队伍。对于各地积极推动工会干部职业化的实践,全总给予了大力支持,现在全国已经有14000多个职业化的工会工作者活跃在基层。
据介绍,不久前全总专门下发《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分级负担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分级负担试点工作,今年计划投入1000万元,先在10个省(区、市)总工会、城市总工会展开试点,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基本达到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按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三是推动建立健全专业性很强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集体协商指导员主要职责是接受基层工会的请求,受上级工会委托,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受地方工会的委派,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直接参与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由于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请,他们熟悉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集体协商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辨析能力,能够有效地解决基层工会干部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不会谈”的问题。
上一篇:银川市探索建立劳动争议裁审新体系
下一篇:高温补贴离我们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