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被网友称为史上“ 最复杂假期”的中秋节、十一假期临近,加班和“三薪”问题又成为了人们热议的一个话题。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9月22 日,10月1日、2 日、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 支付加班工资。
“三薪” ,多么美好的一个词汇。然而,不少人对是否真拿“三薪”存在疑问。从往年的个别用人单位做法及职工的反映来看,在工薪一族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职工中间,“加班不加薪、节日没三薪”似乎已司空见惯,这也好像成了工薪阶层经常遭遇的“潜规则”,大多对此是敢怒不敢言,“三薪”好看不好拿。
“ 三薪”难拿,原因比较复杂。有人说,职工理应理直气壮地为自己争取权益。理儿是这个理儿,然而饭碗与“三薪” 之间的轻重悬殊,大多人都明白,就业艰难,加班不加薪,也往往成了不得不接受的一个事实。人们在现实中看到,即使有人投诉,得到工友支持的概率极小,工友或同事不会因为帮助举证而冒得罪用人方的风险,势单力薄,难以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合力;若诉诸法庭,就是“拉弓没有回头箭”,与用人方的关系就是“势不两立” ,能否要回“三薪”暂且不说,仅无休止的官司环节,就够人喝一壶的了。权衡利弊,大多人面对诱人的“三薪”,只好隐痛割爱了。
当然,有些老板主动给员工发“三薪”,皆大欢喜。其实,在以人为本的新时代,老板们大都知道知道员工的重要性,也清楚加薪对调动员工积极性以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作用。然而,市场竞争愈发残酷,对于那些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企业来说,压缩运营成本成了参与竞争的不二选择。从现实出发,一些老板当然希望员工加班越多越好,加班费越少越好。其实,这几年就有不少企业主公开表示,员工工资太高会影响企业竞争力,还有些官员说“职工工资高,会撵跑外商”。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指望老板慈悲为怀给“三薪”,仿佛不怎么现实。
体面劳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而有“三薪”的劳动更体面。对于“三薪”,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明确规定,对加班不给薪水也作出了惩罚规定,同时明确了劳动监管部门处理这一问题所应承担的职责。职工维权艰难,老板又不怎么可靠,保证职工拿“三薪”,有关部门有很多工作可做。法律的威严在于有效执行,而劳动执法部门的工作力度,对职工能否拿到“三薪”相当重要。笔者期望主管部门更加重视劳动者权益,一方面要对职工的举报、投诉认真对待,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经常到厂矿企业走一走,让企业主明白“加班不加薪”就是犯法的道理,督促、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加班制度,明确界定加班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加班需办理的手续与程序,加班工资的核算方法、依据与支付时间,界定加班工资与浮动薪酬等,减少加班不加薪现象,最大限度地减少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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